如果被告已經被依法送達開庭傳票,經法院依法傳喚不到場的,法院會缺席審理並判決。如果是送達的問題,在其他方式還是不能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壹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被告不到庭是放棄其訴訟權利表現,由於未能充分表達對案件相關事實、證據、法律等意見,判決結果可能對其產生不利的影響。如果被告因特殊原因不方便出庭,可以委托律師提供法律服務。
被告方缺席審判很有可能對後續的庭審造成不利的後果。因此,被告方應該主動的,積極應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壹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衍生問題:
什麽是缺席審判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壹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於對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壹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壹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後,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