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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執行協助執行的單位呢

協助執行的部門

(壹)紀檢監察部門

(二)組織人事部門

(三)新聞宣傳部門

(四)綜合治理部門

(五)檢察機關

(六)公安機關

(七)法制部門

(八)民政部門

(九)發改部門

(十)司法行政部門

(十壹)不動產管理部門

(十二)稅務機關

(十三)人民銀行

(十四)銀行業監管部門

(十五)證券監管部門

(十六)工商行政部門

(十七)網絡查控

(十八)郵電部門

(十九)鐵路部門

(二十)公證機構

(二十壹)金融機構

(二十二)知識產權局

(二十三)財產登記單位

(二十四)證券相關機構

(二十五)期貨相關機構

(二十六)特種物持有單位

(二十七)被執行人工作單位

二、違反協助執行的處罰

根據民事訴訟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如果妨礙法院的調查取證或者拒絕協助執行的,法院可以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可以予以罰款。對仍不協助執行的,可以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四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壹)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壹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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