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紀檢監察部門
(二)組織人事部門
(三)新聞宣傳部門
(四)綜合治理部門
(五)檢察機關
(六)公安機關
(七)法制部門
(八)民政部門
(九)發改部門
(十)司法行政部門
(十壹)不動產管理部門
(十二)稅務機關
(十三)人民銀行
(十四)銀行業監管部門
(十五)證券監管部門
(十六)工商行政部門
(十七)網絡查控
(十八)郵電部門
(十九)鐵路部門
(二十)公證機構
(二十壹)金融機構
(二十二)知識產權局
(二十三)財產登記單位
(二十四)證券相關機構
(二十五)期貨相關機構
(二十六)特種物持有單位
(二十七)被執行人工作單位
二、違反協助執行的處罰
根據民事訴訟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如果妨礙法院的調查取證或者拒絕協助執行的,法院可以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可以予以罰款。對仍不協助執行的,可以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四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壹)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壹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