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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決定離婚財產的使用權是否可以出售。

法律主觀性:

法院判決離婚財產不分割,根據《民法典》,離婚在離婚訴訟過程中由另壹方賠償。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2)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既是判決離婚的法律理由,也是無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的依據。當事人有上述情形的,認定為有過錯,即必須對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上述情形以外的當事人有過錯的,無過錯方不得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起,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壹並裁定。因為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已經書面告知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原告不提出請求的,視為放棄權利,喪失損害賠償請求權。即使原告在離婚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當事人的請求權也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而無法得到支持。離婚財產不分割的,法院正常受理。在向法院起訴離婚的過程中,法院只會受理解除婚姻關系,不會受理財產分割。但並不是所有提交法院的離婚案件都會被法院判決。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離婚未分割財產歸* * *和* * *。《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 *歸各自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歸* * *。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第1062條規定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第1063條規定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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