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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申請再審的條件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民事案件在審理結束後當事人對案件判決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上壹級的人民法院申請對案件的再審,但申請再審是需要壹定條件的。那麽法院申請再審的條件是什麽呢?下面由我為讀者就相關問題進行解答。

壹、法院申請再審的條件

(壹)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合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提出申請再審的是原審中的當事人,即原審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判決其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此外,司法解釋納入了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情形: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也可以申請再審。

(二)申請再審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申請再審。可以申請再審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為壹審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訴,但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起上訴的判決,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壹審判決。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定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以及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可以申請再審的調解書包括壹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基礎上制作的調解書。

比較特殊的是離婚案件。為了維護婚姻關系的穩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和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但當事人可以就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書中確定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再審申請,如果符合再審條件,應當進行再審審理。然而,如果當事人就原離婚審判決、調解書中未處理的夫妻***同財產申請再審,法院應當駁回再審申請,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三)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定的事實和理由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裁判已經生效的案件申請再審,必須具備應當再審的法定事實和理由。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將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與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事由進行了統壹處理,使二者完全壹致。

而對於生效的調解書,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為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如果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據證明上述事由,也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裁定再審。

(四)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提出,該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但對於因以下事由申請再審的,再審申請期間為知道或應當知道相應情形之日起6個月:(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同理,前述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時限也應當相應縮減為: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當事人對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時間,民事訴訟法未直接作出規定。但從立法的總體精神看,對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時間與對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時間應是壹致的。

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大幅縮短了再審申請期間,壹方面是吸收大陸法系國家的經驗,與法治發達國保持壹致;另壹方面也再次體現全國人大適度限制再審,確保司法終局性的立法理念。

(五)申請再審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原則上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當事人壹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六)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必要的材料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身份證明及相關證據材料,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申請書副本。申請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時,或有人身攻擊等內容時,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再審申請人予以補正。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需要,要求申請人補充有關材料。為保證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應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

二、不得申請再審的條件

1、申請人主體不適格的;

2、民事案件壹審判決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沒有提出上訴的;

3、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發生法律效力超過二年提出的;

4、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壹審、二審期間無正當理由不提交證據,現以該證據提出再審申請的;

5、再審申請人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申請,或者經合法傳喚後拒不到庭,在人民法院按自動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後,又以相同理由申請再審的;

6、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的;

7、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申請再審,但不能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

8、涉外、涉港澳臺案件的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已申請外國法院或港澳臺法院承認和執行的;

9、已經本級人民法院再審的;

10、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11、人民法院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

12、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確認婚姻關系無效的案件,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13、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者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

1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駁回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

15、人民法院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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