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在打不起官司。在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頒布之前,訴訟成本過高是廣大群眾對打官司的普遍感受。據報道,壹個農民工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資,完成所有法律程序,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種花費,花費時間至少11天―21天,折合誤工損失550元―1050元。這種訴訟成本大於訴訟標的的情況,往往使當事人覺得打官司不值當、打不起。
“難”在打官司費時耗力。許多案件的訴訟程序較為復雜,審理時間長,從壹審到二審就得大半年時間,如果再加上執行期限,少則壹年半載,有的要壹兩年,甚至數年。打壹個官司,不僅往往使當事人很長時間不能專心從事正常的工作,而且由於壹些法官態度生硬,不熱情、不耐煩,服務態度不好,還會使當事人及其親友承擔巨大的精神壓力,這些都使群眾對於打官司產生畏懼心理,以至於有人說“打場官司脫層皮”、“耗時耗財耗精力,最後還是白費力”。
“難”在贏了官司執行難。官司打贏了,本來是可喜可賀的事情,但是卻又要面對“執行難”的問題,即使作出了有效的判決有時候卻難以執行,當事人遭受的損失不能獲得賠償,債務人的欠款也不能馬上追回,打贏的官司這時候相當於白打了,這就是人們所說的“法律白條難兌現”。個別的甚至連墊付的訴訟費用都因無法執行而要不回來,讓人不由得對打贏官司的真正效果產生懷疑。
“打官司難”,群眾反映突出的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公,既涉及法院的內部問題,又涉及法院的外部問題。法院的內部問題主要是法院工作人員存在的問題,指部分司法工作人員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力,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知法犯法、執法犯法、弄權瀆職,催生司法腐敗。盡管我國各級人民法院都在進行廉政建設,努力加大預防和懲治腐敗問題的力度,然而必須承認,仍然有些法官在私利的驅動下辦關系案、人情案,曲解法律、枉法裁判。更為惡劣的是,還有些法官經不起金錢的誘惑,貪贓枉法,收受當事人的賄賂,完全喪失了不偏不倚的公正立場。令人震驚的是,本來應該以正義和法律的化身出現的法院和法官,現在有的卻變成了違法犯罪的典型。據報道,2006年,全國法院加大力度查處利用審判權和執行權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的行為,***查處違法違紀人員292人,其中,對109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6年11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裴洪泉等5名法官因涉嫌受賄犯罪被逮捕。這些案件數量不多,但其惡劣程度和涉案人員的數量之多卻使社會公眾非常震驚。這種行為不僅危害司法機關的形象,而且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