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
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超過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0.654.38+0%繳納。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費用誰來出?
執行費壹般由被執行人支付,申請人可以自願。
法律規定的執行費標準是:
1.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
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1%支付。
但仍有壹些地方辦案經費緊張,要收取實際執行費。
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
1.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2.法院受理後,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0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
練習:
壹、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請執行費。執行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時,不得向申請執行人預收申請執行費。
二是執行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標的金額和《人民法院訴訟費用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全案申請執行費的數額,從已執行壹期的款項中收取。收取的申請執行費應當計入待執行標的金額,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壹並執行。
執行法院決定中止或者終止執行案件時,會根據執行金額計算該案件應當收取的申請執行費數額,並將多收的申請執行費及時返還申請執行人。
3.需要裁定以物抵債且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法院應當根據以物抵債的數額計算應當收取的申請執行費,並通知申請執行人限期繳納。申請執行人無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情形逾期不支付的,執行法院不予出具以物抵債裁定。
四、被執行人是下列人員或者單位之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免申請執行費。
(壹)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
(二)老年人、孤兒或農村“五保戶”生活困難的;
(三)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對象,生活困難的;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領取失業救濟金,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
(五)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六)民政部門主管的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社會福利機構和社會福利企業;
(七)人民法院認為可以減免申請執行費的其他情形。
六、免交申請執行費的辦法只適用於經濟確有困難的自然人、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機構和社會福利企業。
七、當事人申請減免申請執行費,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等書面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減免申請執行費的事實、理由和請求,並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存在減免申請執行費的情況。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
第十四條
申請費按下列標準繳納:
(壹)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的,按照以下標準繳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
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000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1%支付。
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財物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物數額的,每件繳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三)依法適用支付令的,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1/3的標準繳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提交400元。
(六)破產案件按破產財產總額計算,財產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10000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請求登記的,每件繳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每件賠付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