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分為:
(壹)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三)專門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第十四條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法院的組織機構、案件管轄範圍和法官的任免,按照NPC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和金融法院。
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立、組織、職權和法官的任免由NPC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壹)依法屬於自己管轄,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二)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三)按照NPC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申訴、抗訴案件;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五)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準的死刑案件。
第十七條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宣判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對屬於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布指導性案例。
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巡回法庭,依法審理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決和裁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