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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什麽追討於正33萬公告費?

因為於正被判侵權遲遲不向瓊瑤道歉,三中院日前依據判決在《法制日報》刊登案件內容作為公告。新京報記者今天從北京市三中院獲悉,該公告費用33.6萬元全數由於正承擔,他現已將錢交付。這意味著,該院審結的陳喆(瓊瑤)與余征(於正)侵害著作權糾紛壹案已全部執行完畢。

據介紹,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月2日立案執行陳喆(瓊瑤)與余征(於正)侵害著作權糾紛壹案。根據該案執行依據,被執行人余征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新浪網、搜狐網、樂視網、鳳凰網顯著位置刊登致歉聲明,向申請執行人陳喆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逾期不履行,法院將在《法制日報》上刊登判決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之後,被執行人余征未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公開道歉義務。為保證公告順利進行,申請執行人陳喆先行墊付公告刊登費用33萬6千元,三中院執行團隊在與原案審判法官對判決的主要內容予以確定後,於2018年4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日在《法制日報》第四版對該案相關判決的主要內容予以刊登。

三中院告知余征需承擔刊登費用,余征於公告當日將33.6萬元交至該案案款賬戶。三中院後將錢發還申請執行人陳喆,至此,本案順利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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