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業務機構:
1、 立案庭
審查應由該院受理的民事糾紛、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審查應由該院受理的執行案件的申請,決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對應由該院受理的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對應由該院受理的各類上訴(抗訴)案件審查立案;
審查應由該院受理的申訴、申請再審案件,並決定是否再審立案;
對該院決定再審、上級法院指令再審和抗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負責應由該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進行訴前財產、訴前證據保全及調解;
對立案階段提出的管轄異議案件進行審理裁決;
審理不服管轄異議、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等上訴案件並作出裁決;
核算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辦理緩、減、免訴訟費的審批手續;
處理來信來訪(其中,對該院正在審理的案件的來訪,由有關審判庭接待處理);
對該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判流程管理,對審限(審理辦案的期限)跟蹤督辦;
負責有關法律文書的送達。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立案工作。
2、刑事審判第壹庭
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軍人違反職責罪等第壹、二審案件,復核死刑案件。
審理相關的涉外內審案件。
審理涉外移管案件。
審理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審理因特殊情況假釋的復核案件。
處理相關的死刑喊冤案件。
審查死刑備案材料。
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
指導全國法院的減刑、假釋工作。
3、?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汙賄賂罪、瀆職罪等第壹、二審案件,復核死刑案件。
審理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
處理相關的死刑喊冤案件。
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
民事審判第壹庭
5、民事審判第二庭
民事審判第二庭,依法審理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
依法審理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除房屋買賣)糾紛;金融、證券、期貨、票據、股權等經濟糾紛案件;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公司的破產案件;建設工程承包等案件。
6、 民事審判第三庭
審判第壹、二審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件)、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案件。
審查處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以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
辦理知識產權申請復議案件。
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7、 民事審判第四庭
審判第壹、二審海事案件。
審判第壹、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和侵權涉外、涉港澳臺案件;審判第壹、二審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涉外、涉港澳臺案件;審判第壹、二審信用證案件。
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
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審查處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請再審的案件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請再審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關海事扣船執行案件。
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8、 行政審判庭
行政審判,即指法院通過對行政行為因違法、失職、越權、未遵守造成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損害而引發的行政案件的審判的方式進行權力制約。
9、 審判監督庭
審判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
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各類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
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改判死刑,報請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刑事案件;依法核準因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案件。
擴展資料:
法院(court),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其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壹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