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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哪些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

立案庭

○第壹刑事審判分庭

○第二刑事審判分庭

○民事審判第壹庭

○民事審判第二庭

○民事審判第三庭

○第四民事審判庭

行政法庭

審判監督法庭

○執行辦公室

研究室

省高級人民法院

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為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設立了案件審判庭、第壹刑事審判庭、第二刑事審判庭、第壹民事審判庭、第二民事審判庭、第三民事審判庭、第四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書記員辦公室、司法警察總隊、法官學院等審判機構。轄23個中級法院(其中海事法院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為專門法院)和6500個基層法院。

地方中級人民法院

以廣州中院為例:

立案庭刑事審判庭1刑事審判庭2

民事審判庭1民事審判庭2民事審判庭3

民事審判庭第四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

執行委員會

(壹)立案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信訪室牌子)

負責市級法院各類案件的立案和審判流程管理,審查對市級法院生效判決不服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基層法院駁回復核、再審改判或者不予復核再審的,決定是否立案;審查訴前和立案階段的財產和證據保全申請並作出裁定,執行財產保全裁定,收集、調取各類訴訟材料,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審理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爭議、對不予受理決定的上訴和其他程序性案件;審查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法院作出裁決的案件;核算訴訟費,辦理緩、減、免訴訟費手續,負責信訪和司法救助申請。

(二)刑事審判第壹庭(少年刑事法庭及其辦公室)

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壹、二審案件;審理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判處法定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審理壹、二審被告人未滿18周歲的刑事案件;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綜合治理,審理與本院業務相關的案件。

(3)刑事審判第二庭

審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侵犯財產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瀆職犯罪、涉外刑事案件壹、二審案件;審理判處刑罰低於法定刑的案件。

(4)民事審判第壹庭

審理壹、二審與人身關系有關的婚姻、家庭、繼承等民事案件;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審理自然人(含個體工商戶)、自然人與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民事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和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審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和臺灣省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的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有關案件延長審理期限的申請;辦理有關復議案件;指導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5)民事審判第二庭。

國內法人之間的壹審和二審審判;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合同糾紛、民事侵權糾紛和農村承包合同糾紛;審理國內證券、期貨、票據、股權、公司、破產等壹、二審案件;審理申請撤銷國內仲裁的案件;辦理有關復議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延長相關案件審理期限的申請。

(6)民事審判第三庭。

審理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件)及著作鄰接權、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等第壹審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壹、二審法人之間以及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涉外、涉港澳臺合同和侵權案件,證券、期貨、票據、公司、股權、破產等涉外、涉港澳臺案件和信用證案件;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和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審查涉外仲裁條款的效力案件;辦理相關復議案件;在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審理第二審涉外案件;在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地區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延長相關案件審理期限的申請。

(7)民事審判第四庭

審理壹、二審不動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贈與、租賃、預售、抵押、征地、拆遷、因法院直接起訴或不履行合同引起的開發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合同案件、建設工程合同案件等。)、不動產相鄰關系案件、相鄰土地使用權案件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水利、草原、灘塗、鐵路、機場、公路等。)

(8)行政審判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審理壹審、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負責對非訴行政強制執行案件進行合法性審查,並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辦理基層人民法院的請示案件;辦理有關復議案件;辦理依法應由我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刑事、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負責薪酬委員會的日常事務,落實薪酬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9)審判監督法庭

審理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對我院各類生效判決提出抗訴的案件;審理上級法院指令再審本院各類生效判決的案件;審查不服基層法院確認決定的申訴案件和有期徒刑罪犯減刑、假釋案件;負責市級法院國家賠償的確認工作;審查辦理我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處理基層法院復查或再審駁回後繼續向本院申訴並申請再審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辦理基層法院尚未審查但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檢查和評估案例;審查處理不服生效判決的院領導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

執行委員會

協助省法院統壹管理和協調全市法院的執行工作。管理第壹執行法院、第二執行法院和第三執行法院。

⑽第壹執行法院

研究提出全市法院執行工作的總體部署,掌握全市法院執行工作的動態;負責執行局的秘書工作、會議、調研、信訪、檔案等工作;負責實施案件司法統計;負責執行異議復審案件,研究和解答執行中適用的法律問題;配合幹部管理部門協助管理基層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

(十壹)第二法院的執行情況

負責我院已生效的壹審民事行政案件、委托執行案件、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執行工作;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審查和受理非訴案件的強制執行申請;統壹調配全市法院執行力量和裝備,統壹組織全市法院執行和專項執行行動;執行中群體性突發事件的處理。

(12)行政法院

管理本市與外國法院之間委托執行的案件,負責協調本市與外國法院、本地法院之間爭議案件的執行;負責協調有協助執行案件義務的地方部門和單位之間的分歧或爭議;督促下級法院相關執行案件和長期未結案的案件;糾正下級法院違法執行和錯誤執行的案件;根據實際需要,指定本院和下級法院的執行案件;提出並組織實施需要升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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