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明確請示報告的範圍,主要包括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重要政策措施、擬向人大報送的重要工作及人大關於法院的決議決定落實情況、重大案(事)件、重大違紀違法、其他請示報告事項等15個方面內容。
二是規範請示報告的流程,主要包括請示報告的形式、時限、審批、報送、反饋、督查等6個方面內容。三是強化條塊負責,明確黨組書記作為請示報告第壹責任人,將中院黨組向省法院黨組、各基層法院黨組向中院黨組以及本院各黨支部和黨員、領導幹部向院黨組納入重大事項請示報告範圍。
法院壹般對每個人都是公正的。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其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壹律公開進行。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審判機關,其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並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壹切犯罪分子,解決民商事糾紛,以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以及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分為:
(壹)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三)專門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第十四條 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立的人民法院的組織、案件管轄範圍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
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職權和法官任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壹)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二)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三)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五)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準的死刑案件。
第十七條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對屬於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布指導性案例。
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設巡回法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確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決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