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市場定價原則
市場定價原則在對各種押反擔保方式的設定上應用廣泛。在我公司的實踐中,接受科技企業的知識產權類反擔保物。如專利權,軟件產品的著作權,企業的股權,特種行業或特殊產品經營的許可權等等。
鑒於我國社會中介體系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尚不盡人意,因此,我們不把各類評估報告所做的價值認定作為經類反擔保物價值的確立依據。
各種權利只有在附著於它的產品或服務實現了較大價值的前提下,這種權利的價值才能突現出來。比如專利權,我們認為,當這種專利產品沒有實現銷售收入或者沒有實現圈套的銷售收入時,其作為債務抵押品的價值是不存在的。
2 、閉環可流通原則
銀行的抵押或質押貸款,接受的通常是房地產,可流通債券等具備廣泛流通性的擔保物,貸款擔保機構則沒有這樣幸運。但是債務抵押品若失去了流通性進而失去了變現性,就起不到其化解和分散風險的作用。所謂閉環可流通原則,即指擔保機構應在其自身能夠掌控的體系和機制內,盡可能地在該體系和機制內保證反擔保物的可流通性。
3 、執行可操作原則
擔保機構接受的各類反擔保物,由於通常都有著壹定的特殊性,在用反擔保物充抵代償損失的執行過程中,必然也會有其特殊性。執行可操原則要求在反擔保設置時,必須考慮到執行過程中可能涉及的方方面面,並以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範的形式予以確認。
4 、法律可追溯原則
法律可追溯原則應用在債務人提供的反擔保物價值無法迅速流通變現(如各類無形資產,股權等),而擔保機構在代償發生後,對債務人的追索不能被局限在這些無法迅速流通變現的反擔保物上,壹量債務人通過資產轉移實現"金蟬脫殼",將造成擔保機構的重大損失。在實踐中我們通常以被擔保人的某個關聯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實現這種法律可追溯性。
5 、債務人利益可觸動原則
壹切反擔保物的設定,必須能觸動債務人的切身利益。比如只有在被擔保企業具備了壹定的規模,並在市場上有了壹定地位時,它的股權才會被其股東珍視;只有某個許可在市場上非常缺時,這種行業許可才會被企業異常珍重。債務人利益的可觸動性,保證了反擔保物設定的目的,進而才能保證擔保機構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