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版與反盜版的經濟學分析 盜版這壹特殊的侵權行為是困擾人類精神產品正常生產的壹大社會問題。眾所周知,在諸如電腦軟件、影視產品和出版物等生產領域內存在著非常嚴重的盜版活動。從正版產品到盜版產品的時間差越來越短,盜版活動中使用的各種設備越來越精良,盜版產品的質量也達到了以假亂真的地步,消費者想通過產品的質量來辨別正版與盜版非常困難。 盜版產品為什麽能長盛不衰?我想應該從兩個方面來看。壹方面,由於我國專利及知識產權制度的確立相對較晚,居民的收入水平相對較低,因此,不論是對正版產品的消費意願還是對正版產品的支付能力都是偏低的。這就決定了我國消費者在精神產品的消費方面存在著較普遍的“盜版意識”。另壹方面,由於正版產品在生產中要投入巨大的前期制作成本,決定了其價格不可能像盜版產品那樣隨意降低,而盜版產品由於沒有這壹巨大的前期制作成本,它和正版產品相比就擁有相當大的價格優勢,從而更能滿足市場需求。 關於盜版與反盜版的問題,我們應該多從經濟學的角度作些分析。壹切經濟活動都是為了提高人類的福利水平。20世紀初意大利著名的經濟學家帕累托更明確地指出:在正常情況下,如果壹項經濟活動能在不損害某些社會成員的福利的條件下,至少能提高另外壹些社會成員的福利水平,這就存在著使人們的福利改善的可能。這種改善後來在經濟學上就叫“帕累托改善”[1].根據這壹經濟學的哲理,讓我們來談談盜版及反盜版的問題。 不可否認,在盜版的過程中確實有壹部分社會成員的福利得到了改善,這就是盜版者和消費者。但是,這種改善並不是“帕累托改善”,因為它損害了正版產品生產者的福利。盜版產品的這種“非帕累托改善”的性質決定了這樣的惡性結果:如果盜版現象不能被有效地制止的話,正版產品的生產積極性就得不到保證,人們創新和創作的原動力就會消失,這樣,社會的精神產品的供給就會嚴重不足。因此,為了保護正版產品生產者的權利,促進創新和創作的原動力,就有了專利和知識產權制度。據說在人類近代發展史上,西方世界的興起就是因為較早地確立了專利和知識產權制度;而東方世界的落後則是因為缺乏這麽壹個專利和知識產權制度。這種說法有壹定的道理。 專利和知識產權制度的確立,為反盜版提供了基礎和依據。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大了反盜版的打擊力度。通過各種手段銷毀了大量盜版產品,端掉了幾百家非法光盤生產線,在打擊盜版方面確實取得了很大進展。我們必須承認這種打擊是非常必要的,因為它是保護正版產品知識產權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們也應該認識到這種打擊方式畢竟也付出了代價。比如,被銷毀的盜版產品也是壹種資源,本來也是可以用於消費的,卻被人為地銷毀了,這是壹種資源的浪費;消費者本來可以消費的產品沒有消費到,也是壹種福利的損失。當然,我們再壹次重申,為了保護知識產權這種代價是應該付出的。但是我們更關心的問題是,到底有沒有更好的打擊辦法呢?也就是說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能不能使消費者和其他社會成員的福利水平也得到提高,或者說使社會總的損失減至最小,從而尋求壹種“帕累托改善”呢? 我想,從下面幾方面著手是可以改善的。 首先,從長遠來看,應該完善和健全專利和知識產權方面的立法與執法。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立法方面並不存在太大的問題,這方面的法規和條例已出臺了不少,關鍵是要強化執法從而改變目前執法方面的不力狀況。同時還要大力發展經濟,通過提高人民收入水平來逐步增強人們的“正版意識”。只有這樣,反盜版的執法成本才能降下來,普遍性的盜版現象才會不復存在。其次,就近期來看,對盜版行為最好采取“區別對待、分類打擊”的辦法。對那些質量不合格(假冒偽劣),內容不合法(反動淫穢)的盜版生產者要嚴厲查處,對這些盜版產品則堅決予以銷毀;對那些制作精良(假冒但不偽劣),內容合法(不反動也不淫穢)的也要嚴厲查處,因為它侵犯了知識產權,但對這些盜版產品本身,則完全可以區別對待,不必壹概都付之壹炬,比如,可以將其轉給版權所有者來處置。這樣,既避免了資源的浪費,也提高了消費者的福利,版權所有者的損失也得到了壹定的彌補。因此,這裏形成了“帕累托改善”。 最後,提出壹個大膽的設想。在我國目前幾乎全民皆用盜版的大背景下,反盜版的執法成本自然是居高不下的。這樣,法律手段很難包辦壹切,但是知識產權還是要保護的,因此在逐步改善法制環境為主的前提下,輔之以必要的補償手段是現實可行的。這裏的補償手段是指由國家有關部門根據被侵權的權利所有者的損害程度給予壹定的補償金的做法。這種補償金的來源可以以“補償稅”的形式從民間征收,也可以從現有的稅收中拿出壹部分來。之所以這樣,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因為盜版的存在使全民為之“受益”,那麽依照“用之於民,取之於民”的道理,全民也理應為之承擔壹定的責任。 “補償稅”方案是基於這樣壹種思路:第壹,在承認正版產品原創者享有知識產權的前提下,在法律上不再禁止他人的復制行為,從而使以前非法的盜版行為合法化、公開化。這樣,原來的盜版行為就轉變為復制行為:原來的盜版產品就轉變為復制產品。所不同的是,復制產品比正版產品便宜,消費者能得到更大的好處。第二,雖然復制是合法的,但是復制者必須申報登記並依法納稅。這種稅就是我們提到的“補償稅”,它由稅務部門成立專門機構負責征收。在征收的稅款中有很大的壹部分是按壹定比例補貼給正版產品的原創者,以保護其知識產權。如果某種產品被復制的越多,這種產品得到的補貼稅款就越多,原創者的知識產權就越得到體現,而消費者和復制者也分別得到了福利的改善。第三,當盜版轉變為復制行為合法以後,許多原來處於地下的盜版行為就會公開到地上來,成為合法經營的復制者。當然,也會有另壹些盜版者為了逃稅,仍處於地下,在這種情況下,原來那種打擊盜版的行動就轉變為打擊偷漏稅的行動。也許有人會說,打擊偷漏稅本身並不是壹件很有成效的事情,由此而否定“補償稅”的可行性。但是我們應該看到,打擊偷漏稅是我們維持正常經濟秩序的最基本的防線,打擊偷漏稅的對象不僅包括侵權的生產者,而且也包括合法的生產者。 正如前面分析所表明的,由“禁而不止”到“補償稅”轉變,它最大的好處是給人們帶來了福利上的“帕累托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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