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性質不同,反壟斷法是經濟行政法的壹種,屬於公法範疇,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知識產權法的壹種,屬於私法範疇;
2、立法目的不同,反壟斷法調整的目的在於禁止限制競爭行為,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維護合法競爭的自由性,鼓促進經營者積極參與市場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目的在於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規範合法競爭的市場秩序,維護合法競爭的公平性,鼓勵經營者積極參予市場的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的合法地位;
3、執法機關的不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
4、規制對象不同,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關註市場上企業間的相互競爭行為,目的是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反壟斷法關註的則是競爭者之間的協調行為,目的是防止市場上形成排除競爭或者嚴重限制競爭的局面;
5、所處地位不同,在反壟斷法的調整過程中,國家是以公權所有者的身份出現,在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過程中,除了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執法以外,國家只能以國有財產所有者的身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壹)擅自使用與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壹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