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是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二、移送管轄的訴訟費怎麽收取?
原來受理的法院有義務在移送管轄時壹並將當事人已交的訴訟費也壹並轉交有管轄權的法院,妳不用重新交納訴訟費。
我國屬於成文法系國家,法律法規中涉及移送管轄制度的名文規定較為籠統,僅對適用情形作出規定,沒有程序性規定,也沒有禁止性的規定。但立法本意肯定是方便當事人訴訟、便於法院管轄。但正是沒有成文性的約束性規定,導致法官濫用職權、當事人濫用權利。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七條 案件受理費包括:
(壹)第壹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壹)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第十八條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