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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原告惡意訴訟

惡意訴訟可以反訴,對原告的證據可當庭質證,或提供反證或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法院會查明事實依法判決。

惡意訴訟,指當事人利用訴訟為自己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訴訟行為。

反訴條件:

1、是反訴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不發生反訴的關系;

2、是反訴必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否則就可能是起訴而不是反訴;

3、是反訴必須在法院受理本訴後至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之前或之後都不是反訴;

4、是反訴的請求和事實理由與本訴具有牽連性,存在著法律上的聯系,否則就要另行起訴,也不能合並審理。

綜上所述,反訴的訴訟請求雖和本訴具有壹定的聯系,但它提出以後,也具有獨立性,可以脫離本訴而存在。它壹般和本訴合並審理,但如果原告撤回起訴,反訴可繼續審理。原告如不到庭,法院可以就反訴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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