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名意味著男方認可該房產為雙方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可以要求分割。如果有女方的名字,她在房產中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分的時候,不壹定是壹半。關於分割,從協議上有約定。沒有約定的,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
另外,如果婚前買房,沒有還款部分,那麽離婚時,如果房產證上只有男方的名字,那麽該房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屬於產權人。
如果婚前買房,但* * *還貸,房產證上只有男方的名字,根據新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婚後雙方支付的錢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應由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按相關規定補償給另壹方。
房產證上加名字是壹方對另壹方的贈與,所以婚前或婚後的法律效力沒有區別。
如果貸款沒有還清,要區分房產本身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雙方有財產。夫妻有財產的,未清償部分視同夫妻債務。壹方婚前購買,婚內償還貸款的,未償還的貸款作為財產所有人的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償還部分及其升值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