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和各種福利政策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
3.知識產權收入是指夫妻壹方或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入;
4.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因繼承和贈與而取得的財產。繼承所得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在婚姻關系終止前未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的同壹財產;
5.其他應當歸* * * *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8.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夫妻應當向軍人支付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