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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可以列為財產侵害賠償嗎

1、房屋拆遷需要註意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簽訂。

2、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簽訂需要註意:

(1)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應註意拆遷當事人及基本情況。(拆遷人必須是是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2)拆除房屋的有關情況。(包括座落地點、結構、樓層、面積、質量、間數以及附屬設施等)。

(3)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應註意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補償時間。

(4)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應註意房屋估價。

(5)拆遷安置辦法。

(6)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業補償費的支付。

(7)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

(8)違約責任。 不可以列為財產侵害賠償,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壹般為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於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範圍涵蓋了壹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財產損害,是指侵權行為侵害財產權,使財產權的客體遭到破壞;其使用價值和價值貶損、減少或者完全喪失,或者破壞了財產權人對於財產權客體的支配關系,使財產權人的財產利益受到損失,從而導致權利人擁有的財產價值的減少和可得財產利益的喪失。

按照廣義的角度去理解,財產損害中的財產,是指廣義的財產權利,應當包括自物權、他物權以及債權和知識產權,還包括股權、繼承權等財產權,同時也包括財產利益。《侵權責任法》第19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健方式計算。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是民事案件。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只有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協議,沒有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的,拆遷行政部門作出拆遷決定,被拆遷人對拆遷決定不服,向法院起訴的,才是行政案件。這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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