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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糾紛怎麽起訴

摘要:房屋拆遷壹般可能是由於政府拆遷,或者是由於社會的需要而進行的拆遷,拆遷壹般由相關部門向政府提出申請,通過政府審核之後才可以進行拆遷,否則的話是會出現違法行為的。那麽,房屋拆遷糾紛處理方法有哪些?房屋拆遷糾紛怎麽起訴?以下就和小編壹起去了解壹下吧。拆遷糾紛解決方法壹、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方式

(壹)行政裁決

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拆遷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房戶型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二)依法起訴

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60日內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為了不影響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了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情況下,訴訟期間可以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三)強制拆遷

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如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裁決,《拆遷條例》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必須以裁決為前提。對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強制拆遷。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執行,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二、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方式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定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合同。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應當通過司法、仲裁途徑來解決。如果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如采取仲裁方式,拆遷當事人必須自願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糾紛前或糾紛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委員會的選擇由當事人協議確定。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沒有仲裁協議的,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壹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拆遷糾紛主要問題(壹)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主要有四個問題:裁決、訴訟、復議、執行。

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是指征地拆遷主管行政機關和相關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之間圍繞拆遷的搬遷與補償安置爭議所作出的裁量和決定。

從目前拆遷糾紛處理實踐來看,使用的最多的機制是行政裁決,爭議也最大。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有國務院的305號令,建設部也下達了《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但在農村征地拆遷中,國家並沒有法律法規做出規定。而根據《立法法》的規定,仲裁、裁決、訴訟的機制必須依據法律規定才能建立,所以我們在制度上存在著壹個重大缺陷。目前在農村征地拆遷這壹塊,很多地方出臺了很多地方性法規,做出了壹些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基本上照搬了城市房屋拆遷中的行政裁決相關制度。在實踐中,裁決問題盡管有爭議,但仍然是解決拆遷糾紛爭議的最重要的手段和途徑。

(二)裁決的啟動

行政裁決,系因當事人的申請而作出。當事人在拆遷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任何壹方都有權申請裁決。

1、對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的規定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5條規定,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裁決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3)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4)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

(5)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6)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

(7)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與裁決有關的材料。

2、對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的規定

《規程》第6條規定,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裁決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

(4)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5)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與行政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

3、啟動拆遷裁決的前置程序

《規程》第7條規定,對於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情況,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具體標準、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

4、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的規定

《規程》第8條規定,對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的情形限定為以下五種:

(1)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的;

(2)申請人或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

(3)已達成協議後發生糾紛或同壹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

(4)房屋已經滅失的;

(5)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拆遷糾紛訴訟流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壹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協議或者履行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以下兩種情形。其壹,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後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壹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拆遷糾紛行政訴訟流程:

1、起訴。起訴人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作出6個月內起訴。

2、審查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後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3、答辯。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4、開庭。宣讀開庭秩序-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

5、作出判決。

6、上訴。對於不服壹審判決的,應當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7、開庭審理或書面審理。

8、判決或裁定。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銷壹身裁定、維持原判決或裁定、裁定發回重審。

9、申訴程度。

關於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問題

壹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只有經行政裁決後,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的內容是條例第13條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

任何壹方當事人或者與行政裁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裁決不服的,都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行政裁決的事實認定、行政程序、法律適用、有無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等進行全面合法性審查。

拆遷維權方法拆遷過程中壹般存在三種形式的訴訟:刑事,行政,民事。但是怎麽運用確實壹個“技術活”。傳統維權策略上都認為,行政訴訟是給政府壓力的,民事訴訟是為解決實體矛盾的,刑事起訴是權利真正受到極大損害的時候才使用的,這樣認為的話,有些禁錮了。

第壹、協商。

房屋拆遷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發生爭議後,就補償安置協議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通過直接對話擺事實、講道理,達成和解協議,使糾紛得以解決的活動。這種方式快速、簡便,對於拆遷人來說不失為壹種理想的途徑。但事實上,強勢群體在有意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來發出壹種命令,評估價多少,行不行,不行就強拆的背景下,弱勢群體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要麽接受要麽不接受,沒有太多商量的余地,公民的合法財產任人宰割成了無奈的現實,否則給冠以“釘子戶”的道德輿論,而拆遷人的壹些胡作非為卻成了公開的秘密。

第二、上訪。

在中國的獨特文化背景下,通過上訪尋找“青天大老爺”幫助自己,可能是90%以上的百姓首先想到的解決糾紛的方式,無論教育背景、城市農村,幾乎這成了人們的壹種本能反應。上訪其實是壹個促使行政機關內部糾錯的過程,而往往做出行為的行政機關和接受信訪的行政機關同是壹個機關或者同屬壹個政府領導,在這種情況下問題的解決是不難預知的。全世界獨有的中國《信訪條例》的出臺,明確了信訪人享有以下主要權利:依法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權利;依法信訪不受打擊報復的權利;就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信訪事項的權利;事實清楚、法律依據充分的投訴請求得到支持的權利等等。這些權利能夠實現嗎?天知道。遭遇房屋拆遷時,在上訪過程中,沒出家門被攔截回家的有之,辦個“學習班”接受“培訓”的有之,到北京上訪被地方政府的駐京辦事處召回的有之,毒打的有之,住到賓館以為萬事大吉結果“深夜敲門”的有之。為什麽?我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有何過錯?難道《信訪條例》是擺設?不懂了吧,抱歉各位,我也不懂。《信訪條例》怪胎的誕生註定了悲劇的結果。有的當事人認為,某某信訪局的領導是我的同學、親戚,肯定可以給我解決。妳的權利底線是什麽,自己不知道,那麽解決到什麽程度可以,中國百姓的回答往往是總之比不找人強點就行。因此,我壹般不建議當事人去上訪,耗時耗力,結果等同於戲弄。

第三、向行政機關、監察部門和人大的申訴救濟。

首先是向政府系統的行政監察部門申訴救濟。這種救濟途徑,相對人只能就行政違法、侵權的行政工作人員請求為之壹定處理,如行政紀律處分,監察機關不能直接撤銷、變更壹個具體行政行為,也不能裁決予以賠償,此種救濟屬於行政系統內部的救濟。其次是向人民代表大會申訴救濟。但是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只限於重大決策和立法活動,是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較少。對於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誤或立法與憲法、法律抵觸,可以撤銷或改變,或責令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對於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造成的損害,相對人壹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濟途徑請求救濟。再次是復議救濟。復議救濟是指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壹級行政機關或其設置的專門機構申訴,請求救濟。復議救濟是功能較完備的救濟途徑,復議機關在查明事實、判明責任的基礎上,可以撤銷壹個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使其違法行為效力消滅,恢復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可以變更壹個不當的行政行為,使相對人獲得合理的權益或消除相對人所承擔的不合理的義務,使具體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的影響恢復正常;可以責令行政機關就損害後進行經濟賠償,使相對人的物質損失或精神損害獲得補救。因此復議救濟不失為壹種良好的救濟手段。

第四、司法途徑。

行政訴訟法頒布於1989年,歷時20年,在對行政相對人的保護上已經日益完善,隨著中國法制的不斷健全,依法治國和執法為民的思想已經日漸深入人心和政府機關。因此,當權利受到侵犯時,采用司法救濟會更加符合社會的發展趨勢,權利也更容易得到保護。另外,運用司法途徑進行維權,使權利能得到更徹底和根本的維護。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法律已經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運用法律手段得到的保護就等於有了國家強制力的保護,權利的保護當然會更徹底更有保障。但是在房屋拆遷案件中,可能遭遇到不好立案,立上案了由於行政幹預司法致使法院審理過程不能保持獨立。古今中外,正義壓倒非正義是亙古不變的真理,只要我們有足夠的底氣,我們已經成功了壹半。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我們的司法環境越來越好,司法隊伍的整體素質也越來越高。即使我們不能立案,但只要我們施加的壓力足夠大,我們談判的籌碼就越多,這幾乎成了我們拆遷團隊律師無往不勝的法寶。當然,被拆遷戶在自己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多了解壹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以清醒的認識到自己享有哪些權利,侵害人侵犯了自己的哪些權利,自己可以尋求哪些方法去解決,在和相關部門談判的時候妳們可以明白自己的伸縮空間,如果說已經委托律師了,自己了解壹些法律知識也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很好的和專業拆遷律師配合實現權利。需要提醒的是,目前律師的專業化趨勢越來越來明顯,不要找個金融律師幫妳打拆遷官司,那就相當於找個牙醫看婦科病。

政府違規征地拆遷應對方法壹、針對非法強征強拆,農民的策略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不合理,無論是地方政府怎麽折騰,農民就是不簽字。只要是不簽字,土地、房屋的合法使用權就是農民自己的,農民就可以依法來阻止地方政府、開發商的非法施工。如果有農民的家的房屋被政府以這種名義強拆了,房屋被水給淹倒掉了,農民應伸出有愛的手,做到互相幫助、互相支持、互相團結。只有堅持到最後,政府、開發商施工不了。同時還可以通過法律渠道,由律師來爭取維權,爭取合理的補償。

二、“株連九族”,怎麽辦?

在征地拆遷中,因妳沒有得到合理的補償,沒有在出讓協議上簽字。地方政府威脅妳說,妳要是不簽字,就停止妳的子女的工作,或者是凍結妳的經營權。遇到這種情況是妳也不要怕。事實上,誰也沒有權為剝奪公民的合法工作的權利,剝奪妳的合法經營的權利。事實上,這只是政府玩的壹種心裏戰術,這招只是在嚇唬人,只要妳不怕,蒙不住妳,就不會被騙簽,就可以通過合法的訴訟渠道爭取維權。

三、非法征地拆遷幹部住村進行軟磨硬泡無賴式地逼農民在土地出讓協議上簽字,農民怎麽辦?

如果上述招數地方政府都用盡了,地方政府將改變策略,用采用軟招數,政府會派征地幹部進村入住,軟磨硬泡,同農民進行感情溝通。

征地幹部在工作中會說,叔呀、嬸呀,要是妳不簽字,我們工作就保不住了什麽的。還對農民進行壹些許諾,說什麽,要是簽了字,妳會另外得到什麽、什麽好處的。這是農民應當格外小心,不要輕信這些人的花言巧語,這些人只在哄騙妳,取得妳的信任,然後讓妳在土地出讓協議書上簽字。農民仔細想想,若是象征地幹部說的那麽好,為什麽在征地拆遷中不用貨幣兌現呢?當時承諾的是都不會兌現的。到時,將主管征地的幹部壹調走,新來的幹部說,不是我答應的,我不知道,誰答應的,妳去找誰,進行扯皮。

征地拆遷常見問題壹、現實中政府以土地儲備為由征收土地,能否確定土地儲備的公益性?

當前,作為征收事由的公***利益在實踐中有被濫用的傾向。個別政府以“舊城改造”為名進行商業開發,引發爭議。在法律規定層面,純粹的商業利益被明確排除在征收範圍之外,但是,個別商業開發項目確實包含有公***利益的因素,其間接產生的公***利益為社會所需要,在極大程度上也為行政機關所鼓勵。此類項目到底屬於公***利益還是商業利益?要從商業利益是否包含公益因素,公益在整體構成中所占的比例,公益是否為社會所急需以及是否為公***政策所倡導等方面作出綜合判斷。個人認為,儲備土地具體用途在儲備時尚未確定,因此無論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出發,還是從土地用途的不確定性來講,尚不能輕易否認土地儲備的公益屬性。

二、被征收房屋性質如何認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質如何認定,是在實際的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例如在住改商房屋征收中,登記的是住房,而實際中卻有很多是在底層,用作經營,這種登記是住房,實際是商業性使用的房屋如何補償,現在法律法規也沒有具體的規定,實踐中爭議很大,為此,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規定:“對拆遷範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此規定可以作為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補償依據。具體而言:

1、房屋產權證上所登記的房屋使用性質,應當作為確定房屋性質的依據;

2、房屋性質發生變更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向房管局申請變更登記;

3、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確定該房屋的性質為住宅,並且實際用於居住的,應當按照住宅給予補償安置;

4、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確定該房屋的性質為住宅,但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用於商業經營的,應當按照住宅予以補償安置,同時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以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三、被征收房屋如何評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協商選定是確定評估機構的首選方式,只有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進行協商或者雖經協商但沒有達成壹致意見時,才可以通過多數決定等其他方式確定。征收人未與被征收人協商,直接采取單方指定等其他方法確定評估機構的,屬違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評估報告不能采用。關於評估價格,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不低於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作為補償標準。對於這壹規定的理解,應當明確以下幾點:

1、市場價格是補償底線,補償可以高於或者等於市場價格,但不能低於市場價格;

2、價格基準日是“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3、類似是指結合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築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

4、市場價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

5、確定市場價格時,應當剔除偶然和不正常的因素。

處理補償費分配不公的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壹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認為土地補償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到法院起訴的程序與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針對性的提供補償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證據,由法院進行判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司法解釋。第壹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壹)承包合同糾紛;(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政府違法征地怎麽舉報1、政府違法征用農民土地,應該反應到上級政府,逐級反映直到國土資源部。

依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的緊急通知》的規定,對違法違規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農民利益行為,引發群體性或惡性事件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嚴肅追究責任。

2、如果發現有基層政府有違法征地,可以向其上壹級人民政府舉報,問題嚴重,構成犯罪的,可直接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

下面是《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的緊急通知》的規定。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的緊急通知》

落實工作責任,嚴格實行監督問責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有關精神,省級政府要加強對征地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市、縣政府對征地管理工作負總責,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落實好征地的各項制度規定。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征地工作的指導監督,督促市、縣政府切實履行責任;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法制定征地方案,嚴格履行征地程序,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征地批後實施工作。

各地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依法治理違法違規征地行為,確保依法征地、和諧征地,切實維護農民群眾合法權益。對違法違規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農民利益行為,引發群體性或惡性事件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嚴肅追究責任。同時,要嚴格文明執法,防止因執法不當引發相關惡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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