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為夫妻共有,過戶給壹方如下:
(1)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需將壹方名下的房產過戶給另壹方,需持本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戶口簿、結婚證、過戶審批表等材料到房管部門辦理;
(2)離婚後,夫妻單方名下原有房產如需過戶,需雙方持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戶口簿、離婚證、離婚協議書、過戶確認審批表等材料到房管部門辦理。被轉讓的財產也屬於* * *且存在財產變更。只要付出了成本,就不需要交稅。
2.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十八條。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壹)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買賣、交換和贈與合同;
(三)繼承或者遺贈的材料;
(四)分立、合並協議;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
(六)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七)有關納稅憑證;
(八)其他必要的材料。
房地產買賣合同依法應當備案的,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經備案的買賣合同。
二、夫妻財產的範圍有哪些?
1,雙方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知識產權收入: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入;
4.繼承或者接受捐贈財產;
5.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間乘以年平均收入;
6、壹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
7.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