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的判決結果是該犯罪嫌疑人和他的同犯是以盈利為目的的,而且沒有經過樂高公司的允許,然後就去復制發行樂高公司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的美術作品,而且他這個非法經營的數額高達三億三千多萬元,這個數字是非常恐怖和高昂的,所以說這種法院認定他們罪名成立。
而案件中另外壹名犯罪嫌疑人是經銷商之壹,而該經銷商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允許也去發行樂高公司的美術作品,它的進行數額也是高達600多萬元人民幣的,兩者都屬於情節特別嚴重,這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之中的侵犯著作權罪的,所以最終法院判決。涉嫌到三億三千多萬元人民幣的主犯,有期徒刑6年,並且處於罰金9,000萬元,而且它的團夥壹***是8名員工分別屬於四年六個月到三年不等的刑期,並處於相應的罰金。
所以這次的案件是壹個典型的因侵犯知識產權而涉及刑事犯罪的壹個案件,如果說他侵犯知識產權沒有到達那麽高的數額的話,那麽可能涉及的是民事賠償,是金額已經高達了三個多億,那麽就不是簡單的知識產權侵權的行為了,就是壹種刑事責任上的侵犯著作權上面的犯罪了,所以我認為法院的這個判決是沒有問題的。也對法院的判決非常地支持這件案件,對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打擊的力度是非常大的,也讓其他人有了壹個警醒的作用。
這個案件表達了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正在不斷的加大。讓人們發現了原來侵犯知識產權,不單單要賠錢,還有可能是需要坐牢,這樣反而在侵權時的成本核算上,讓人頭上感覺懸了壹把劍。所以說還是要多鼓勵創新,因為每個人都去抄襲、山寨、模仿別人的話,那麽就沒有新鮮事物的出現呢如此不利於整個社會生態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