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離婚
我國《婚姻法》第31對協議離婚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只要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就可以解除婚姻關系。也就是說男女雙方如歌對離婚意向基本壹致,同時對離婚及離婚相關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探視、離婚後的居住、戶口處理等相關問題,經過協商能達到壹致,就可以在雙方都親自參加的情況下,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管理機構辦理相關離婚手續,而不需要到法院起訴。手續辦完後,當即領到離婚證書,夫妻關系就結束了。這個過程就是協議離婚。
2、訴訟離婚
夫妻雙方對離婚或對孩子撫養、財產分割無法達成壹致意見,任何壹方可到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根據事實與法律對雙方是否應當離婚、孩子如何分撫養、財產如何分割做出認定,並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制作調解書,向雙方送達後生效。調解不成的,經即時判決。調解或判決離婚的,自調解書或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婚姻關系解除,改調解書或判決書即可證明離婚後男女雙方的婚姻關系。判決離婚是在壹方要求離婚的情況下進行的,這種方式不以當事人是否完全同意而定,是根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後的判決,帶有強制性。
在司法實踐中,符合訴訟離婚的情形有壹下幾種:
(1)合法夫妻,壹方不同意離婚的
(2)男女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權債務等事項沒有達成壹致的:
(3)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4)壹方或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5)男女雙方結婚時在國外或港、澳、臺、登記結婚的。
與協議離婚相反,訴訟離婚的執行力度大,解決的問題比較全面。
二、離婚需要註意的事項
1、***同財產
妳們***同取得財產為夫妻***同財產,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綜上,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同財產要看是否是贈與。值得註意的是,如果是贈與的話,在財產轉移前是可以撤消的。夫妻***同財產在離婚分割時,原則上應均分,但法官會從照顧婦婦兒童的利益等方面綜合考慮,酌情予以照顧。
2、撫養權及撫養費、探視權(如有孩子)
雙方經協商壹致或法院判決後確定孩子由誰撫養,撫養方需保證孩子健康成長。如有兩個孩子的話,法院壹般判決壹人撫養壹個,如雙方協商壹致,或壹方有重大病情、生活特別困難等情況,可以判處壹方撫養兩個,但另壹方需要依法支付撫養費。
如另壹方發現其對孩子有虐待、毆打、無故辱罵等行為,或其有重大疾病、重大性格缺陷,或其有嚴重的陋習等情況。可以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
未取得孩子撫養權的壹方應按月(可約定按季度或按年)支付撫養費,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參考當地標準,有固定收入的壹般在收入的15%-30%之間。
未取得孩子撫養權的壹方依法享有對孩子的探視權,對方不得無故拒絕探視,如對方多次無故拒絕探視,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正常行駛探視權。
三、撫養權原則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壹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壹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壹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7、壹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支持。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