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關環節壁壘
通關環節壁壘通常表現在,進口國有關當局在進口商辦理通關手續時,要求其提供非常復雜或難以獲得的資料,甚至商業秘密資料,從而增加進口產品的成本,影響其順利進入進口國市場;通關程序耗時冗長,使得應季的進口產品(如應季服裝、農產品等)失去貿易機會;對進口產品征收不合理的海關稅費。
對進口產品歧視性地征收國內稅費
國內稅費是指產品進入壹國國內市場後,在流通領域發生的稅費。若專門針對進口產品征收國內稅費或對進口產品征收高於國內產品的國內稅費,則構成對進口產品的限制。
進口禁令
進口禁令指超出WTO規則相關例外條款(如GATT第20條規定的壹般例外、第2l條規定的安全例外等)規定而實施的限制或禁止進口的措施。
進口許可
進口許可分為自動許可和非自動許可兩種。 自動許
可指不需要通過審批程序就能獲得的許可;非自動許可指必須通過審批程序才能獲得的許可,具體可分為含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進口配額管理)和不含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單壹的進口許可證管理)。進口配額管理中的貿易壁壘經常表現為:配額量不合理;配額發放標準不合理或分配不公正。在單壹的進口許可管理中,貿易壁壘主要表現為:管理程序不透明;審查及發放許可證的程序過於復雜或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文件;審批時間過長等。
技術性貿易壁壘
根據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以下簡稱《TBT協議》)的有關規定,WTO成員有權制定和實施旨在保護國家或地區安全利益、保障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保證出口產品質量等的技術法規、標準以及確定產品是否符合這些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上述措施總稱為TBT措施,具體可分為三類,即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
技術法規:指規定強制執行的產品特性或其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的文件,以及規定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誌或標簽要求的文件。這些文件可以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規範性文件,以及經政府授權由非政府組織制定的技術規範、指南、準則等。技術法規具有強制性特征,即只有滿足技術法規要求的產品方能銷售或進出口。例如,某國頒布技術法規,要求低於某壹價格的打火機必須安裝防止兒童開啟的裝置。這種將商品價格和技術標準聯系起來的做法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從而構成了貿易壁壘。
標準:指經公認機構批準的、非強制執行的、供通用或重復使用的產品或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的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該文件還可包括專門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誌或標簽要求。按照《TBT協議》的規定,標準是自願性的。但需要註意的是,實踐中有些國家將標準分為強制標準和推薦標準兩種,其強制標準具有技術法規的性質。目前,壹些國家特別是某些發達國家,利用其經濟和科技優勢,將標準作為構築貿易壁壘的重要手段,以限制其它貿易夥伴、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產品進口。例如,有的國家制定了進口產品很難達到的苛刻標準,並以此影響消費者偏好,事實上對進口產品構成了障礙。
合格評定程序:指任何直接或間接用以確定是否滿足技術法規或標準中相關要求的程序。《TBT協議》規定的合格評定程序包括:抽樣、檢測和檢驗程序;符合性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程序;註冊、認可和批準以及它們的組合。實踐中,不透明或歧視性的合格評定程序往往對進口產品構成障礙。例如,根據《TBT協議》,成員在頒布沒有國際標準或與國際標準不壹致且可能對其它成員的貿易產生重大影響的技術法規或合格評定程序前,需向 WTO/TBT委員會提前通報,給予其它成員壹定的評議時間並盡可能考慮它們的合理意見。但有的成員在未征求其它成員意見的情況下即發布和實施有關技術法規、標準或合格評定程序,從而使其它成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因其出口產品不符合進口國相關規定而被退回、扣留、降價處理或銷毀。這種做法違反了《TBT協議》的透明度原則,嚴重影響了其它成員對其出口貿易,構成了貿易壁壘。還有的成員在抽樣、檢測和檢驗等具體程序中,無故拖延時間,對進口產品構成不合理的限制。
《TBT協議》要求WTO各成員在制定和實施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等TBT措施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避免對貿易造成不必要障礙的原則(對貿易影響最小原則)、非歧視性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與國際標準協調壹致原則、技術法規等效性原則、合格評定程序的相互認可原則和透明度原則等。但在實踐中,壹些國家(地區)並未嚴格遵守上述原則,制定復雜、苛刻、多變的TBT措施,限制其它國家(地區)的產品進入其市場。例如,某國對進口產品的技術要求高於本國產品,或對從特定國家進口的產品的技術要求高於從其它國家進口的同類產品,違反了《TBT協議》的非歧視原則。因此,凡是違反《TBT協議》有關原則所制定和實施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均構成技術性貿易壁壘。
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根據WTO《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以下簡稱《SPS協議》)的有關規定,WTO成員有權采取如下措施,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①保護WTO成員領土內的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蟲害或病害、帶病有機體或致病有機體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
②保護WTO成員領土內的人類或動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飲料或飼料中添加劑、汙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機體所產生的風險;
③保護WTO成員領土內人類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動物、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攜帶的病害或蟲害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
④防止或控制WTO成員領土內有害生物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其它損害。
上述措施總稱為SPS措施,具體包括:所有相關的法律、法令、法規、要求和程序,特別是最終產品標準;工序和生產方法;檢驗、檢疫、檢查、出證和批準程序;各種檢疫處理,包括與動物或植物運輸有關的或與在運輸過程中為維持動植物生存所需物質有關的要求;有關統計方法、抽樣程序和風險評估方法的規定;與食品安全直接有關的包裝和標簽要求等。
根據《SPS協議》,WTO成員制定和實施SPS措施必須遵循科學性原則、等效性原則、與國際標準協調壹致原則、透明度原則、SPS措施的壹致性原則、對貿易影響最小原則、動植物疫情區域化原則等。因此,缺乏科學依據,不符合上述原則的SPS措施均構成貿易壁壘。
例如,某國僅以從來自某另壹國的個別批次產品中檢測出不符合《SPS協議》的汙染物為由,全面禁止從該國進口該類產品,違反了《SPS協議》關於SPS措施的實施要基於必要且對貿易影響最小的原則,構成了貿易壁壘;某國以某另壹國的個別農場或地區發生動植物疫情為由,全面禁止從該國進口所有的動植物及其產品,違反了《SPS協議》的區域化原則,構成了對貿易的變相限制;某國對進口的三文魚的檢疫要求嚴於對本國產品的檢疫要求,或嚴於進口的可能感染了與三文魚相同疾病的其它魚類的檢疫要求,從而限制或禁止三文魚的進口,違反了《SPS協議》的壹致性原則,構成了貿易壁壘。
貿易救濟措施
貿易救濟措施包括對進口產品實施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不合理地使用或濫用這些救濟措施,就會對進口產品形成貿易壁壘。
在反傾銷、反補貼調查中,壹些國家在傾銷和補貼的調查及認定中,往往以所謂"非市場經濟"問題歧視我國產品,有的進而在標準采用,替代國選擇上采取更不合理的做法。在反傾銷調查中,進口國還可采取反規避和反吸收措施;如這些措施被濫用,也會對進口產品構成不合理的障礙。
①反規避。所謂規避,是指壹種出口產品在被另壹國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情況下,出口商通過各種形式減少或避免出口產品被征收反傾銷稅或被適用其它形式的反傾銷措施的行為;反規避是指進口國為防止國外出口商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而采取的措施。
②反吸收。所謂吸收,是指在進口國已對某壹進口產品征收反傾銷稅的情況下,出口商采取低報出口價格的方法減輕進口商因承擔反傾銷稅產生的負擔,從而降低反傾銷稅對其產品在進口國市場份額的影響。此種情況下,進口國可以進行反吸收調查,即如進口國發現反傾銷措施對傾銷產品的售價未能產生預期影響,可通過重新調查確定新的傾銷幅度,並最終提高反傾銷稅率。
壹國在采取反規避、反吸收調查時,如果在進口產品原產地、 出口價格的認定等方面采取的標準不夠客觀、公正,導致不適當或不合理地采取反規避、反吸收的措施,限制產品的進口,反規避、反吸收措施就可能起到貿易壁壘的作用。如某WTO成員方曾對原產於我國的草柑膦進行過不合理的反傾銷、反規避和反吸收調查,在反傾銷調查中裁定征收24%的反傾銷稅,繼而又在反吸收調查中將該稅率提高到48%,迫使我產品退出該成員市場。
在保障措施調查中,壹些國家往往在進口增長、產業損害等問題的認定方面帶有較大的隨意性,並進而根據這種隨意性的認定對我出口產品采取不合理的保障措施。
政府采購中對進口產品的歧視
政府采購中對進口產品的歧視可分為兩種情況:
①WTO《政府采購協議》的簽署方間所采取的對進口產品的歧視措施。《政府采購協議》是壹個諸邊協議,即只有簽署了該協議的成員方受協議規則的約束。該協議規定,協議的簽署方必須保持政府采購的透明度,並給其它成員在參與政府采購方面同等的待遇。實踐中,壹些WTO成員往往以不太透明的采購程序阻礙外國產品公平地參與采購。例如,某國有大量的法律規定在政府采購中實施國內優先原則;對采購本國產品予以某些特殊優惠;制定復雜的采購程序,使國外產品無法公平地參與采購競標;以“國家安全”為由武斷地剝奪外國產品參與采購的機會。
②非WTO《政府采購協議》的簽署方間采取的對進口產品的歧視措施。在各國自願對外國開放本國政府采購的領域中,也會存在對進口產品的歧視。這些歧視措施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違反最惠國待遇,對不同國家的產品采取差別待遇,從而構成對特定國家產品的歧視。
出口限制
具體表現形式有:
①通過本國國內立法上的治外法權條款,限制或阻礙其它國家與第三國的貿易,從而給其它國家產品出口到本國或第三國市場構成貿易障礙。例如,某國根據其出口管理立法,建立了壹整套針對軍民兩用產品的出口控制體系,並限制其它國家的企業將此類產品銷往沒有經過授權的目的地。制裁違反該國出口控制法規的其它國家的企業,限制此類企業向特定第三國的出口,甚至禁止進口此類企業的全部產品。
②對壹些原材料、半制成品任意實施出口限制,使得這些原材料、半制品進口國的相關制成品的生產及出口受到限制。
補貼
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成員方使用補貼確立了比較嚴格的制約,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被明確地列入禁止範疇。但是,實踐中,壹些WTO成員仍采用各種形式的出口補貼刺激出口,嚴重扭曲了貿易。
在農產品補貼方面,WTO《農業協議》對農業的國內支持和出口補貼制定了基本規則。如壹成員對農產品的國內支持或出口補貼不符合《農業協議》的規定,即構成對進口農產品的貿易壁壘。
農產品補貼的具體情況為:
①國內支持。《農業協議》根據各種國內支持措施的貿易扭曲程度將其分為三類,即“綠箱”措施、“藍箱”措施和“黃箱”措施。“綠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費用不轉嫁給消費者,且對生產者不具有價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務計劃,主要包括政府的壹般服務、用於糧食安全目的的公***儲備補貼等措施。這些措施對農產品貿易不會產生或僅產生微小的扭曲影響,成員方無須承擔約束和削減義務。“藍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積和產量給予的補貼(如休耕補貼)、按基期生產水平的85%或85%以下給予的補貼、按固定牲畜頭數給予的補貼。這些補貼通常是農產品限產計劃的組成部分,成員方無須承擔削減義務。“黃箱”措施是指政府對農產品的直接價格幹預和補貼,包括對種子、肥料、灌溉等農業投入品的補貼、對農產品營銷貸款的補貼等。“黃箱”措施對農產品貿易產生扭曲,成員方須承擔約束和削減的義務。《農業協議》要求各成員方用綜合支持量來計算其“黃箱”措施的貨幣價值,並以此為尺度,逐步予以削減。但對於發展中國家,部分“黃箱”措施也被列入免於削減的範圍,主要包括農業投資補貼、對低收入或資源貧乏地區生產者提供的農業投入品補貼、為鼓勵生產者不生產違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等。實踐中,壹些國家未能依照規則逐步削減“黃箱”措施,而仍維持著較高水平的補貼,從而構成貿易壁壘。
②出口補貼。《農業協議》規定,應以減讓基期的農業出口補貼為基礎,在實施期內逐步削減出口補貼;《農業協議》還詳細規定了列入減讓承諾的出口補貼的範圍、控制補貼的擴大等內容。然而,壹些國家未能嚴格遵守《農業協議》有關規定。如某國根據其“乳制品出口鼓勵計劃”,在此領域維持著大量補貼,不僅阻礙了其它國家同類產品的進口,也削弱了其它國家同類產品在第三國市場上的競爭力,構成貿易壁壘。
服務貿易方面的壁壘
實踐中,造成阻礙國外服務或服務供應商進入本國市場的壁壘措施可能有:
①準入條件過於嚴格或缺乏透明度。
②冗長的審批程序。
③對服務供應商服務經營設置各種形式的限制,或增加其經營負擔。
④外國服務供應商所面臨的不公平競爭。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
實踐中,壹些WTO成員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方面不符合《TRIPs協定》並構成貿易壁壘的做法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①立法不完善,對《TRIPs協定》要求保護的某些知識產權缺乏法律規定,或其規定違反《TRIPs協定》的基本原則。
②行政執法程序繁瑣、拖沓或費用高昂。
③司法救濟措施不力,或剝奪當事方司法復審的請求權,未能給知識產權提供充分的保護。
其它壁壘
實踐中,還存在著種種很難歸類於以上各類貿易壁壘的其它壁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