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授予主要有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兩種方式:
1、股權轉讓,
如果法人股東向激勵對象轉讓股權的,應按照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自然人股東向激勵對象轉讓、贈與股權的,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合理費用;稅率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20%。需要特別註意的是,非上市公司以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激勵時,有時會采用股權贈與的方式,或以極低的價格轉讓股權。此時可能存在轉讓價格被稅務部門認定明顯偏低並予以調整的情況。面對以上潛在的稅負成本,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時機選擇應盡可能在公司凈資產較低的時候完成激勵股權的分配。
2、增資擴股,在增資擴股時面臨的稅負問題,主要問題是以知識產權作價增資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的稅賦承擔。
(1)知識產權增資,
當激勵對象以知識產權作價增資時,存在兩項法律關系:其壹是激勵對象與公司之間的增資協議法律關系;其二為無形資產轉讓法律關系。
激勵對象以無形資產投資,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即20%繳納個人所得稅。
激勵對象應在增資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果激勵對象壹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增資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2)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
如果激勵對象系從公司的未分配利潤或公積金轉增股本而獲得公司股權的,原則上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僅有壹種特殊情形下,激勵對象可以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即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