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署名權。壹般來講,署名權是精神性權利的最重要內涵之壹,指的是作者有權在其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的身份。此外,署名權還有很重要的另壹層意思,即作者有權禁止未參加作品創作之人署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署名權可以理解為,在傳承人的表演、傳承、制造活動中及基於此活動所產生的作品中,以適當的方式註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來源或出處。
2、傳承權。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擁有傳承權,是指傳承人有權將自己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能傳承給自己選擇的傳承人。
3、改編權。傳承人並不是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作者,因此在理論上,他肯定不能在沒有經過創作者同意的情況下,將文化作品隨意改動。但是傳承人也並不是與文化遺產毫無關系的人,他是持有者或占有者,他懂得其中的文化內涵,在很多情況下他還是所有權群體中的壹員。因此筆者認為,傳承人應該擁有對其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改編權。
4、表演者權。表演者權是指表演者依法對其表演所享有的權利,屬於著作權中鄰接權的內容。表演者權的內涵主要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表演者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並獲得報酬。許可他人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表演者權是理所應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