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九十八條本法所稱告知後處理,是指被害人告知後處理。被害人因受脅迫、恐嚇而無法告知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知。
擴展數據
案例:指使女學生誹謗公安局長,鎮安男被判誹謗罪。
2013年7月,程向其資助的河南女留學生提供材料和照片,向舉報鎮安縣公安局原局長張包庇黑社會。之後,孫謀編輯了這篇文章,並將其發送給程某,程某閱讀了這篇文章。
孫在網上發表了《身價過億的鎮安縣公安局局長》、《實名身價過億的鎮安縣公安局局長》、《鎮安縣公安局局長包庇黑社會,強迫女學生賣淫》等文章,這些文章內容基本相同。
孫、程、孫大姐相繼歸案。據辦案民警介紹,程某初中文化,1969年6月出生,早年在山西開礦。他在鎮安和Xi安有多處房產,資產數千萬元,有十幾年吸毒史。他在山西開礦的時候,和鎮安的幾個男人發生了經濟糾紛。回到鎮安後,他和這幾個人發生了摩擦。他懷疑公安局長張包庇他,並進行報復。
2015判處孫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1年6個月;2065438+2006年6月,商南縣人民法院以誹謗罪判處程有期徒刑2年。孫的姐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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