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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法院該怎麽辦?

法律分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壹)如果是訴訟離婚

根據判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支付令,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2)如果是登記離婚。

因為離婚協議不是法院強制執行的對象,所以要先起訴法院確認協議。只有法院確認協議有效,才能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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