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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經營夫妻公司所得的資產、債權、債務在離婚糾紛中可以直接分割嗎?

法律分析:要結合具體情況來分析。1.離婚後夫妻雙方有經營能力且願意繼續共同經營的,可以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分編關於夫妻財產處理的規定,直接分割雙方股權比例;2.夫妻雙方要求解散清算公司的,公司剩余財產可以按照《民法典》關於婚姻家庭的有關規定或者按照清算後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進行分割;3.如果配偶壹方希望保留公司,另壹方希望退出公司並獲得相應補償,可以考慮將部分股權轉讓給第三人或轉讓給希望保留公司的壹方,使公司繼續存在。但這裏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全部股份歸壹人所有,則需要將公司的有限責任形式變更為自然人所有的有限責任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064條夫妻雙方為同壹簽名或壹方在事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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