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壹方對***有財產的知情權
家庭生活費用的義務,夫妻壹方有權知曉夫妻***同財產的狀況,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並規定夫妻壹方隱瞞夫妻***同財產應負的法律責任;還應規定對夫妻***同財產的管理情況,雙方有相互告知的義務,夫妻應正確行使管理夫妻***同財產的權利,壹方惡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夫妻***同財產損失的,要承擔賠償義務;還有,夫妻壹方在處分***同財產時應征得另壹方同意,特別是對數額較大的***同財產的處分,夫妻雙方應協商壹致;最後還應規定夫妻就以上情形發生糾紛時,壹方或雙方有申請訴訟的權利。 《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同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二、對特殊夫妻財產怎麽分
夫妻雙方離婚時,對特殊的夫妻***同財產的分割。首先是對消極***同財產即***同債務的分割,應規定,未經夫妻另壹方知曉或同意所發生的債務,應視為個人債務,而不應由夫妻雙方***同承擔,這有利於保護夫妻弱者壹方的合法權利;其次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期待利益分割問題,《民法典》第1062條把知識產權的既得利益歸為夫妻***同所有,但是知識產權的財產權與取得實際經濟利益有時並不相同,其財產期待利益在離婚時往往處於不確定狀態,並且在通常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知識產權的取得,往往消耗了夫妻雙方或壹方大量的精力和勞動,也離不開夫妻另壹方的大力支持,研究成本往往包括大量的夫妻***同財產。而依現行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壹方婚後所得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離婚時歸壹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夫妻他方予以適當的照顧”。這顯然與婚姻法的精神相抵觸,也明顯違背公平原則。《婚姻法》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同財產,對所得財產的理解,不僅包括財產的既得權利,也應包括財產的期待權利。所以《民法典》應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依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知識產權所實際取得的財產以夫妻***同財產進行分割,對尚未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期待權利,待實際取得財產時再以夫妻***同財產進行分割。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夫妻壹方對***有財產有什麽知情權”問題進行的解答,夫妻壹方對***有財產的知情權是指有權知曉夫妻***同財產的狀況,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並規定夫妻壹方隱瞞夫妻***同財產應負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