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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廣州入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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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口準人基本條件

壹、新生嬰兒登記類準入人員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2項條件的新生嬰兒,準予登記本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即城鎮居民戶口,下同):

(壹)父母親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屬計劃內新出生的,父母親雙方或壹方常住戶口在本市。

2.屬計劃外新出生的,父母親雙方或母親壹方常住戶口在本市,父母親已接受計劃外生育處理。

二、被收養人登記類準入人員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3項條件的被收養人,準予登記、遷入本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

(壹)收養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收養人有本市常住戶口。

(三)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登記證。

三、恢復戶口類準入人員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3項條件的恢復戶口人員,準予恢復本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

(壹)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原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參軍復退回本市。

2.到外地就讀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退學、休學回本市。

3。勞改釋放、解除勞教或少管後回本市。

4.出國、出境後回本市。

5.歸國華僑、港澳臺同胞回本市定居。

6.持戶口遷移證件或遺失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入地未入戶回本市。

7.從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到國內外其他地方就業、學習、生活後回本市。

四、人才引進類準入人員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

(壹)同時具備下列3項條件的人才,準予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壹次性或分批遷入本市非農業戶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戶實行隨父隨母自願的原則):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來本市創業或被本市行政區域內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以及社會保險納入我市行政區域內勞動保障部門管理的依法登記的企業、非企業單位和外地單位駐穗辦事機構(以下簡稱單位)正式錄(聘)用(包括調任、轉任,下同)或招用,按規定辦理錄(聘)用手續或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和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手續。

3.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中國科學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國內外學術、科學技術帶頭人。

(2)擁有屬於自主知識產權並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的專利、發明或者專有技術的人才。

(3)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

(4)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年齡在50周歲以下、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或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人才。

(5)具有國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學歷並有博士學位或出國留學並在國外取得博士學位的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才。

(6)具有國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學歷並有碩士學位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不包括助理級執業資格,下同)或在國外取得碩士學位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人才。

(7)經批準調任、轉任到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擔任副處級以上領導職務或正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

(8)省、市政府文件明確規定引進的其他高級人才。

(二)同時具備下列4項條件的人才,屬於未婚或已婚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準予人才本人遷入本市非農業戶口;已婚的夫妻雙方均是非本市常住戶口的人才,夫妻雙方均同時具備下列4項條件的,準予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非農業戶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來本市創業或被本市行政區域內單位正式錄(聘)用或招用,按規定辦理了錄(聘)用手續或依法簽訂了勞動合同和辦理了繳納社會保險的手續。

3.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並有學士以上學位的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人才。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專以上學歷,同時具有相關專業的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的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人才。

(3)具有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普通高中以上學歷並有技師職業資格的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具有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普通高中以上學歷並有高級職業資格的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所學專業、所畢業學校、所擁有的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職業資格、所從事的工種(崗位)等符合市公布實施的人口準入補充條件規定的目錄。

五、政策性安置調配類準入人員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

(壹)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關於軍隊轉業幹部來本市安置政策規定的軍隊轉業幹部,準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登記、遷入本市非農業戶口。

(二)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關於軍隊復員幹部、退伍義務兵和轉業士官來本市安置政策規定的復員幹部、退伍義務兵和轉業士官,準予其本人登記本市非農業戶口。

(三)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關於軍隊幹部家屬隨軍來本市政策規定的隨軍家屬,準予其遷入本市非農業戶口。

(四)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關於軍隊離退休幹部移交本市管理政策規定的軍隊離退休幹部,準予其本人及隨遷家屬登記、遷入本市非農業戶口。

(五)省、市政府文件明確規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員,準予登記、遷入本市非農業戶口。

六、家庭團聚類準入人員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

(壹)同時具備下列3項條件的投靠配偶人員,準予其遷入本市非農業戶口:

1.配偶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配偶具有本市非農業戶口。

3.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配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高級技師資格、研究生學歷並有博士學位、研究生學歷並有碩士學位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

(2)配偶在本市3年內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10萬元。

(3)配偶具有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大學本科學歷並有學士學位,大專以上學歷並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或具有高級職業資格、技師資格,夫妻雙方均達到晚婚年齡後的結婚年限達到市公布實施的人口準入補充條件規定的可給予入戶的年限(最低不低於2年)。

(4)配偶領有市殘聯核發的《廣州市殘疾證》或區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或市總工會核發的《廣州市特困職工證》,夫妻雙方均達到晚婚年齡後的結婚年限達到市公布實施的人口準入補充條件規定的可給予入戶的年限(最低不低於2年)。

(5)夫妻雙方男方年齡超過60周歲、女方年齡超過55周歲的。

(6)男方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方年齡超過55周歲,另壹方年齡超過30周歲,結婚年限達到市公布實施的人口準入補充條件規定的可給予入戶的年限(最低不低於1年)。

(7)對不符合本條第(1)至第(6)款條件的其他投靠配偶人員,夫妻雙方均達到晚婚年齡後的結婚年限達到市公布實施的人口準入補充條件規定的可給予入戶的年限(最低不低於5年)。

(二)母親常住戶口在市外,父親常住戶口在本市的計劃外出生的投靠父親的未成年小孩,其父母親均達到晚婚年齡後的結婚年限達到市公布實施的人口準入補充條件規定的可給予入戶的年限(最低不低於5年)的,準予其遷入本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投靠子女人員,準予其遷入本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

1.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夫妻有壹方原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是鰥寡人員,來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子女的。

2.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的非鰥寡人員,身邊無子女,所有子女的常住戶口均在本市,在本市連續居住的年限達到市公布實施的人口準入補充條件規定的可給予入戶的連續居住年限(最低不低於2年)。

(四)屬於解決歷史遺留的夫妻分居和未成年小孩隨父入戶的人員,其解決夫妻分居和未成年小孩隨父入戶的條件達到市公布實施的人口準入補充條件的,準予其遷入本市非農業戶口。

七、納稅類準入人員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3項條件的非本市常住戶口人員,準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非農業戶口:

(壹)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在本市連續居住、就業(創業)和繳納社會保險的年限達到3年。

(三)在本市3年內個人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10萬元。

八、農遷農類準入人員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2項條件的投靠配偶的農業戶口人員,準予其遷入本市農業戶口:

(壹)配偶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配偶具有本市農業戶口。

九、補充吸收類準入人員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3項條件的有關人員,準予登記、遷入本市非農業戶口或農業戶口:

(壹)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具有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普通高中以上學歷,並有中級職業資格,在本市就業和繳納社會保險達到5年,年齡在30周歲以下,所擁有的職業資格、所從事的工種(崗位)等符合市公布實施的人口準入補充條件規定的可給予申請入戶的有關目錄,有機關、事業單位正式錄(聘)用或企業招用簽訂了勞動合同並辦理了繳納社會保險手續的未婚的特殊技能人員。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專以上學歷,在國家機關從事特殊性、艱苦性、危險性、保密性強的工作的特殊崗位從業人員。

3.被評為“廣州市十佳外來青年員工”的人員。

4.符合本市投親靠友來本市入戶和落實政策回本市入戶政策規定的人員。

5.其他有特殊困難需要來本市的人員或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特殊技能人員和特殊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本市年度人口計劃指標。

十、辦理不可市內遷移的非農業集體戶口類準入人員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

(壹)對同時具備下列4項條件的學生,準予其遷入學校的學生非農業集體戶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屬於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廣東省常住戶口學生。

3.有本市市級以上計劃部門的招生計劃。

4.經本市市級以上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

(二)對同時具備下列3項條件的駐穗辦人員,準予其本人遷入駐穗辦非農業集體戶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駐穗辦正式工作人員。

3.有市政府批準的駐穗辦工作人員入戶計劃指標。

十壹、本市農業戶口人員就地“農轉非”,按我市有關就地“農轉非”政策執行。

已有我市藍印戶口的人員,其戶口轉辦為本市非農業戶口,仍按原藍印戶口管理規定執行。

對符合原僑匯購房入戶規定,並有年度人口機械增長計劃指標的擬入戶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市公安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十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人員,其解決夫妻分居的結婚年限相應延長5年。

十三、本文件所規定的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同擁有房地產權、已領取或暫未領取市國土房管部門核發的《廣州市房地產證》或《房地產權證》的固定住所,合法承租的有壹定期限的住所,政府或用人單位(學校)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親屬擁有房產權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

本文件所規定的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包括具有本市農業戶口、全民農業戶口、自理口糧戶口、地方城鎮居民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人員,具有不可市內遷移的本市駐穗辦非農業集體戶口的已退休人員以及在本市參加了房改擁有房改房人員,僑匯購房入戶人員,不包括具有本市的不可辦理市內遷移的學生非農業集體戶口的在校學生、畢業後暫未將戶口從學生非農業集體戶口中遷離的人員、駐穗辦非農業集體戶口的駐穗辦工作人員。

本文件所規定來本市創業是指在本市進行工商和稅務註冊登記的企業擔任法定代表人、投資者或合夥人。

本文件所規定的“……以上學歷(學位、職務)”均含本學歷(學位、職務),“……市級以上”含市級,“……周歲以下”含本周歲。

十四、在本市連續居住、就業、繳納社會保險和納稅等的年限。有合法證明材料的,在本文件實施之前的年限予以認可。繳納社會保險的年限,暫不包括繳納醫療保險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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