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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是遺產嗎?如何分配

1.養老的本質是什麽?死亡撫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給予死者近親屬、撫養人的生活補助,相當於生活費。因此,死亡撫恤金是壹種基於死亡的撫恤金,所以具有撫慰其家庭的性質,也包含壹定的精神慰藉。

1,養老金不是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壹)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日用品;(三)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公民死亡時間是劃定遺產的具體期限,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養老金是死者死亡後產生的,是基於特定身份的財產權,而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因此,養老金不是遺產。同時,公民只有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才能通過行使壹定的民事行為取得財產所有權或其他合法債權,養老金在公民死亡時由公民所在單位支付,而不是基於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為。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楊鳳蓮、臨夏回族自治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履行發放撫恤金職責再審審查和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2018)甘202號]中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務員因公致殘,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公務員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壹)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日用品;(三)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據此,死亡撫恤金是公民死亡後,由死者單位給予死者近親屬、撫養人的生活補助,喪葬費是死者單位給予死者親屬處理死者喪葬事務的補助,屬於‘遺屬津貼’的範圍。因為死亡撫恤金發生在死者死亡之後,不屬於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所以死亡撫恤金不是遺產,而應歸入家庭的* * *財產。撫恤金可以平均分配,但應優先分配給死者生前贍養過且失去生活來源的近親屬。“正因為如此,死者的債權人不得主張以死者的死亡撫恤金償還債務。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關於巢湖濱湖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王永生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復核執行裁定》(2019)第95號中認為:“撫恤金是死者去世後,由有關單位支付給其近親屬的費用,用於對死者近親屬的特殊照顧和救濟。它們具有明確的個人屬性,不是被執行人胡加吉的個人財產。復議申請人巢湖濱湖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王永生提出的死亡撫恤金,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查封、扣押、凍結的八種情形,可以執行。但養老金並不是被執行人胡佳吉所有的財產,解除凍結並無不妥。"

2.養老金不是夫妻的同壹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夫妻對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撫恤金作為支付給傷殘者或死者家屬的費用,既不是工資也不是獎金,也不是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不符合夫妻* * *財產的範疇,所以作為夫妻,壹方不能依據婚姻法主張撫恤金壹半的權利,並且在法律條文的支持下,排除了撫恤金作為夫妻* * *財產的可能性。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在(2019)豫0527民初第4397號關於康秀芝與康國安、康邁娥糾紛壹案的壹審民事判決書中認為:“康發德死亡後,內黃縣社會保障局補償其親屬壹次性撫恤金53353.2元,撫恤金是在公民死亡後才支付給死者家屬的,並非基於其死亡前的民事行為撫恤金的對象應該是死者的親屬,不僅包括死者的配偶,還包括死者的父母和子女。本案所有當事人財產相同。”陜西省Xi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在李巧雲、李喬玉、李巧玲與關桂玲發生糾紛的(2019)陜0102民初553號壹審民事判決書中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撫恤金是死者去世後,國家支付給死者親屬的費用。國家補助這類費用,是對死者家屬,特別是對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給予特殊照顧和救濟。養老金不是夫妻的財產,也不是死者的遺產。而是屬於死者直系親屬的財產權。”

_第二,養老金怎麽發放?現實生活中,關於養老金的分配,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統壹的觀點,但主流觀點相對集中。

1,養老金發放原則。根據我國現行的相關政策,享受養老待遇的人員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和配偶;第二種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贍養的人。山東省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在翟全珍與繼承糾紛壹案的壹審民事判決書(2017)魯0181民初5388號中認為:“撫恤金是死者去世後,國家或死者所在單位支付給死者近親屬的費用,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慰藉和經濟補償。享受撫恤金的應該是死者的近親屬,雖然不是遺產。石死後,她的丈夫、母親翟全珍和女兒竟然有了* * *與* *。雖然李峰不是石的婚生子女,但他應該得到這筆撫恤金,因為他是由他撫養長大的,而且有密切的親屬關系。因此,翟全珍和石文燕主張與李兆欣和李鋒分割涉案撫恤金。關於36540元撫恤金的具體分配,考慮到翟全珍是梅劍的母親,年齡較大,已喪失勞動能力;是史的丈夫,妻子的死給他帶來了更大的精神傷害。由我們酌情決定,李兆欣和翟全珍將各自分割36540元養老金的30%,即10962元。李峰和石文燕有各自的經濟來源,我院決定他們各分得36540元撫恤金的20%,即7308元。李兆欣經我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是對其辯護權、舉證權、質證權等訴訟權利的放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2、參與養老金發放的範圍。養老金是給壹定範圍的對象,或者給達到壹定標準的人。“家庭”不是壹個法律術語,但法院的判決觀點已經非常明確。家庭成員是近親屬,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都可以參加養老金分配,不僅限於第壹順序,也就是說不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四款的規定。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第壹順序和第二順序都可以參與養老金的分配,考慮到親疏和依賴程度。

3.退休金金額的確定。參與分配的不壹定是平均分配死者的死亡撫恤金,而應根據與死者生活的時間長短、與死者生活的親密程度和依賴程度進行適當的分割。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在謝清泉訴謝樹森* * *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9)中認為:“死亡撫恤金不是死者生前的遺產,而是對死者生前的配偶、直系親屬、撫養人具有精神慰藉和物質補償性質的貨幣性支付,目的是對死者家屬,特別是對依靠死者生活、失去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給予特殊照顧和救濟。死亡撫恤金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生活的時間長短、與死者生活的親密程度和依賴程度進行適當分割,不能平分。1.二審法院認為,謝樹森與王念年共同生活了幾十年,現已90歲高齡,且患有各種疾病,理應得到照顧。適當多拿點,並無不當。謝清泉申請再審更多死亡理賠金於法無據,其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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