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壹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
父母拆遷的房屋性質比較特殊,需要分類討論:
1.被拆遷人為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並非被拆遷人或被安置人
在該情況下,因被拆遷的房屋來源於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均非被拆遷人或被安置人,則在計算拆遷補償利益時,未曾考慮子女或子女配偶的權利。如果拆遷所得房屋登記於父母名下,該房屋屬於父母的財產,與子女或子女配偶無關;如果拆遷所得房屋在子女婚前登記於子女名下,該房屋屬於子女的個人婚前財產,與配偶無關;如果拆遷所得房屋在子女婚後登記在子女名下,且父母與子女之間明確的單獨贈與約定,則該房屋系子女的個人財產,與配偶無關;如果拆遷所得房屋在子女婚後登記在子女名下,但父母與子女之間並無單獨贈與約定,則該房屋有被認定為子女及子女夫妻***同財產的可能。
2.被拆遷人為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亦為被拆遷人或被安置人
在該情況下,因計算拆遷補償利益時,考慮到子女或子女配偶的權利,則拆遷後所得房屋無論登記在誰名下,均屬於家庭***有財產,不能單獨在離婚關系裏進行處理。如果想要析清女方是否有相應房屋利益的話,需要起訴分家析產糾紛,綜合考慮拆遷補償政策、拆遷協議等進行確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同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壹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壹》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