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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給孩子創新姓落戶為什麽被拒?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第17批***5件指導性案例,包括4件行政案例和1件知識產權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北雁雲依”訴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記案》入選其中。

據了解,呂曉峰、張瑞崢夫婦為剛出生的女兒取名“北雁雲依”,辦理戶口登記時,山東省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以孩子姓氏必須隨父姓或母姓為由,不予上戶口。為此,呂曉峰夫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確認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絕以“北雁雲依”為姓名辦理戶口登記的行為違法。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該指導案例旨在明確公民選取或創設姓氏應當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僅憑個人喜好和願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選取其他姓氏或者創設新的姓氏,不屬於民法通則、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的“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其他4個指導性案例為《張道文、陶仁等訴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政府侵犯客運人力三輪車經營權案》《貝匯豐訴海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案》《沙明保等訴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政府房屋強制拆除行政賠償案》《萊州市金海種業有限公司訴張掖市富凱農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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