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立健全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科技項目實施情況、科技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公益性服務。公布相關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對於不予公布的信息,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相關科技項目承擔者。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提交相關科技報告,並向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報送科技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國家鼓勵非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項目的承擔者向科技成果信息系統提交相關科學技術報告、提交科技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相關工作的部門應當為其提供便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十四條,國家加強標準制定工作,依法及時制定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促進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國家建立有效的軍民科技成果相互轉化制度,完善國防科技協同創新的體制和機制。軍工科研生產應當依法優先采用先進適用的民用標準,促進軍民技術相互轉移和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