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復制權和發行權區別
復制權和發行權具有以下***同點或者聯系: 1、復制權和發行權都屬於著作財產權。 2、復制權和發行權的保護期限相同,即: 公民的作品,其復制權和發行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如果作品的身份不明,其復制權和發行權的保護期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復制權和發行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復制權和發行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3、復制權和發行權存在聯系,即作品的發行必然有復制作品的行為(但復制作品的目的並非是發行作品)。 但復制權和發行權的區別也非常明顯,即: 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它是著作權人自己復制或者許可他人復制其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復制的形式,除了上述列舉的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7種外,還包括臨摹、雕塑作品的平面化等。 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也就是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復制件的權利。二、復制權屬於著作財產權嗎
復制權屬於著作財產權,對作品的使用、收益、處分權。使用作品權是著作財產權中的核心部分。包括如下方面:以物質形式使原作品再現的復制權。諸如視覺復制、聽覺復制、視聽綜合復制、觸覺復制及其他任何可視人直接或通過機械裝置所感知的復制。主要包括:印刷、復寫、影印、錄像、錄音、灌制唱片、電影電視考貝、盲文圖書復制、立體藝術作品的手工或機械復制等。向公眾傳播作品權。諸如發行,出版,展覽,朗誦、演奏、上映等公演,實施(通過制作或建造使建築及其他造形美術設計圖成為實物並公之於眾)、廣播及以其他形式傳播作品等。演繹作品權。諸如通過改編、翻譯、註釋、整理、本人等方式演繹作品。收益、處分權是著作財產權中必不可少的部分,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壹些國家中,還在著作財產權中確定著作權的轉讓權、延續權。三、著作財產權包括哪些
(1) 復制權。復制權是指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版等方式將作品制成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它是著作財產權中最基本的權能。復件就是原作的再現。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五)項的規定,復制可以解釋為,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成壹份或者多份的行為。 (2) 表演權。表演權,也叫公演權、上演權,是指著作權人公開表演自己創作的作品或者許可他人表演其創作的作品的權利。表演權的內容包括兩項,壹是作者有權自己表演或授權他人表演其作品;二是作者可以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表演其作品,若他人未經許可而表演其作品即構成侵權。我國《著作權法》將“表演權”明確解釋為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此處的表演形式包括口頭表演,借助放映機、錄像機、錄音機等機械設備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等等。 (3) 廣播權。廣播權,是指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或者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4) 展覽權。展覽權,也叫“公開展出權”,是指公開陳列展出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的權利。展覽權的內容,主要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許可或禁止他人公開陳列、展覽或在公***場所放置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中展覽權的對象僅限於美術作品與攝影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