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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2016修訂)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應當將科技成果的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政策,健全科技服務體系,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投入多元化。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具體管理、指導和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與企業合作,通過聯營、技術轉讓、參股控股等方式,開展產學研壹體化研究、開發與試驗,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第五條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

(壹)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二)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

(三)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四)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同實施轉化;

(五)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六)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第六條 對下列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政府采購、研究開發資助、後補助、發布產業技術指導目錄、示範推廣等方式予以支持:

(壹)能夠顯著提高產業技術水平、經濟效益或者能夠形成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新產業的;

(二)能夠顯著提高國家安全能力和公***安全水平的;

(三)能夠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節約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環境汙染、保護生態、提高應對氣候變化和防災減災能力的;

(四)能夠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健康水平的;

(五)能夠促進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農業或者農村經濟發展的;

(六)能夠加快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第七條 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利用其國際科技合作資源,促進與國外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支持科技服務業發展,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模式,拓展科技創新服務鏈,促進科技服務業網絡化、專業化、規模化、國際化。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地方扶貧開發規劃,采取有效措施,推動科技成果在貧困地區的轉化應用。

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農業試驗示範單位在本省貧困地區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鼓勵創辦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為技術交易提供交易場所和信息平臺、信息加工與分析、評估、經紀等服務。對社會力量設立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第十壹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產業和區域發展需要建立公***研究開發平臺和公***科技服務平臺,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咨詢、技術集成、***性技術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和工業性試驗、科技成果系統化和工程化開發、技術推廣與示範檢驗檢測、標準認證、計量檢定校準等服務。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的穩定投入機制,逐年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財政預算安排的科技成果轉化經費,主要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的引導資金、貸款貼息、補助資金和風險投資以及其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用途。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主要用於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等創新成果轉化運用,支撐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和優勢傳統產業升級改造。第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的風險投資機制。鼓勵設立風險投資機構和科技貸款擔保組織。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符合科技成果轉化特點的保險品種,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保險服務。

支持企業通過股權交易、依法發行股票和債券等直接融資方式為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進行融資。第十五條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其承擔者應當按照科技報告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提交科技報告,並將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統。

項目主管部門對科技報告按照分類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則向社會公開。涉密項目的科技報告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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