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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第壹條 為促進本州個體、私營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保護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統籌規劃,制定優惠政策,改善經營環境,引導開拓市場,大力扶持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發展生產,擴大經營規模,提高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指導、扶持、幫助和監督管理。第四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在發展當地經濟和社會公益事業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或獎勵。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幹預、侵犯。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享有下列權利:

(壹)自有資產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

(二)有登記名稱專用權和知識產權;

(三)有核準範圍內的自主生產、經營權;

(四)依法行使勞動用工權;

(五)國家實行價格監審商品外的商品自主定價權;

(六)有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權;

(七)依法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有獲準使用期限內的收益權、繼承權、抵押權、租賃權和轉讓權;

(八)投資興辦合資、合作企業及引進資金、技術、人才權;

(九)依法取得進出口權;

(十)決定稅後利潤分配權;

(十壹)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收費、罰款、強行推銷商品、攤派的拒絕權;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公平競爭,合法經營;

(二)亮照經營,明碼標價;

(三)遵守社會公德,信守職業道德,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依法訂立和履行書面勞動合同及其他合同;

(五)保護自然資源,防止環境汙染;

(六)依法繳納稅、費;

(七)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八條 凡自願從事個體、私營經濟並具備相應生產經營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從事個體生產經營和開辦私營企業。

鼓勵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職興辦和創辦資源開發型、科技開發型、加工增值型等個體私營經濟實體。

除國家明令禁止的行業和商品外,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均可從事生產經營。第九條 鼓勵、支持有經濟實力與經營能力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租賃、承包、兼並或購買等方式,積極參與國有、集體中小型企業資產重組和經營。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等非公有制企業租賃、承包、經營虧損的國有企業五年以上的,在經營期限內,企業所得稅前五年全額返還。被租賃承包企業,原欠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核準在壹定時期內分期繳納。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聘各類科技人員、大中專畢業生。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審報及其資格評定與國有企業職工同等對待。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參加行業內外評選先進或勞動模範。第十壹條 私營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境外投資辦企業、與外商聯合開辦合資或合作企業、依法申請直接從事對外貿易。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生產經營活動,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外地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來本州創辦領辦企業,所需的生產經營用地、用水、用電,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方便。並予辦理當地城鎮居民戶口和糧食關系。第十三條 州、縣(市)金融部門都要積極支持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發展,凡是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已被評估量化資產的土地證、房產證和有價證券抵押貸款的,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予以發放貸款。第十四條 鼓勵農牧民創辦農林牧副漁等私營企業,進城從事個體私營經濟。第十五條 利用農牧村荒山、荒地、灘塗從事種植業、養殖業以及其他商品生產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養植業土地承包期為30年,林果業為60年。使用期可以繼承轉讓,並享受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新辦的私營企業,經主管地方稅務部門批準後,可以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三年。五年內返還農業稅和農林特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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