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有人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出資稱為“幹股”,這其實不是對無形資產資產價值的正確理解。經評估確認價值的無形資產,在公司成立時,應認定為實際出資,而不是所謂的“幹股”。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所以中國公司不存在“幹股”,也就談不上拿幹股做抵押。如果是以無形資產出資的股份,妳要查看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其名下的股份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股份。
獎金註意:幹股已經成為壹種新型賄賂。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確了對“收受幹股”、“期權尋租”等10市場經濟條件下新型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具體意見。
幹股是指沒有出資而獲得的股份,但實際上幹股並不是指真實的股份,而應該是指假設這個人擁有那麽多股份,按照相應的比例獲得分紅。幹股的概念在民間,尤其是民營企業中經常存在。私企老板給幹股,有的會簽壹些協議,有的不會,但基本上,無論哪種情況,幹股持有者對公司都沒有實際控制權(“實際控制人”有實際控制權)。所以這個業績協議不如分紅協議合適。
“幹股”是指股東在不實際出資的情況下,可以占有公司壹定比例股份的股份。根據中國法律,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所以中國不存在所謂的“業績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享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那麽我們假設某公司註冊資本為10000元,在向工商局提交的公司章程中有明確規定:甲出資9900元,按60%分紅,乙出資100元,按40%分紅。這時候B的實際貢獻只有1%,但是是按照40%來的。
同時,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因此,B承擔責任時,只承擔100元的法律責任。
因為這個分紅比例是依法寫在公司章程裏的,並報工商局備案,所以這個所謂的“幹股”是受法律保障的“幹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