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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高分!!論“壹個饅頭引發的血案”侵權行為

自2005年底電影《無極》上映以來,關於《無極》的評論就從未停止過。其中以胡歌自己創作的壹個饅頭引發的血案為代表,胡歌的作品在網絡上廣泛傳播,獲得了網友的支持和喜愛。《無極》的導演陳凱歌大怒,直言這個視頻的作者胡歌“無恥”,自稱是。雨果有權利評論承諾嗎?對陳凱歌是否構成侵權?如果有,前者侵犯了後者的哪些權益?筆者就此問題做簡要分析,以求教於大方家。

1.胡歌的《壹個饅頭引發的血案》是否構成獨立作品?

按照我國的通說,著作權是指作者對其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利。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是多種多樣的,但並不是所有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都能受到版權保護。壹般認為,版權保護對象的標準是:

1,原創。獨創性的標準來自英國,但英國的標準更低,即“額頭出汗原則”,只要求獨立創作、獨立完成。但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壹般認為,只要作品的完成是作者自己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的結果,它既不是對現有形式的復制,也不是對既定程序或程序的演繹。

2.它是可復制的。作品的可復制性決定了它的屬性。

3.應該是思想或者感情的體現。

4.作品的表現形式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

胡歌的作品《壹個饅頭引發的血案》使用了《無極》的片段,但不是照原樣照搬。相反,這些片段被處理、編輯和重新配音。經過各種處理,使用同樣材料的作品,講述的卻是完全不同的故事。同樣的人物和劇情是《無極》中發生在古代的壹個神秘故事,《饅頭》中的壹個因青少年心理問題引發的命案,屬於獨立完整的數字電影作品,在作品內容上有其獨創性,是其個人思想感情的體現。而且作品采用了和電影類似的方式,表現形式也是符合法律的。因此,

第二,雨果有評論權。

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從上面可以看出,我們的公民有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是指公民以口頭、書面、作品、電影、戲劇、音樂、廣播、電視等形式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言論自由是公民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權利,它包括出版自由、學術自由、新聞自由等。[1].胡歌作為我國公民,享有言論自由,有權評價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電影《無極》在社會上公映後,屬於公開發表的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評論。評價自由屬於公民個人的憲法權利,任何人無權非法幹涉。胡歌作為我國公民,有權對其進行評價,有權選擇評價的方式,包括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絡。

第三,胡歌有合理利用權。

我國著作權法為著作權人規定了許多權利,但也對其進行了限制: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並列舉12種簡介,如1)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進行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2)為了介紹和評論某部作品或說明某個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在胡歌作品的開頭,有壹段話是這樣的:“下面妳看到的是我自己的娛樂,內容純屬虛構,全是杜撰。”這個東西僅供個人欣賞,禁止傳播。“雨果作品中的廣告也是虛構的,不存在被商家操縱牟利的目的。並且在作品的最後,胡歌表明其作品的焦點平面由電影《無極》劇組提供,導演為陳凱歌,演員為張柏芝、張東健、謝霆鋒、真田廣之、劉燁、陳紅、程倩等。,並認定制作人為陳紅,不侵犯陳凱歌導演的署名權。胡歌作品總時長為19分鐘,電影《無極》中對內容的實際使用不超過10分鐘,《無極》中很多片段並非陳凱歌原創。比如牛犇和飛人,之前的片子都有。牛奔的鏡頭在《獅子王》,而飛人的鏡頭在20多年前的《神雕俠侶》。因此,胡歌的作品屬於《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其創作的數字影像評論作品是正常合法的影評,當然肯定屬於正常合法的使用範圍。

第四,侵權行為的定義和構成要件分析

1、侵權行為的定義和構成要件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第三款對侵權行為作出了壹般規定:“公民、法人因自己的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我國許多學者對侵權行為的內涵進行了概括,形成了侵權行為的壹般概念,即: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自己的過錯,或者在法律特別規定的場合,通過作為或者不作為,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後果的行為[2]。根據上述侵權行為的定義,可以看出我國民法學界對侵權行為的關註。

2.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分析1)。違法行為主要是指公民或法人違反法定義務和法律的作為或不作為。違法行為作為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和違法兩個要素,構成了完整的違法行為結構。行為是指人類或人類群體在意誌的支持下,對物體或他人的行動和活動進行控制和支配,表現出並客觀地作為或不作為。違法性是指客觀上違背法律規定的行為,主要表現為違反法定義務和保護他人的法律,以及故意違反善良風俗給人造成損害。違法行為包括三種形式:壹是自己的行為;二是在其監護管理下的人實施的行為;三是自己管理對象的不當行為。

胡歌的作品《壹個饅頭引發的血案》就是行使個人言論自由的體現。他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定義務,沒有實施法律所禁止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沒有故意違背善良風俗對人造成損害。因此,胡歌的行為並不違法,不符合侵權違法行為的概念。

2)損害事實是指某種行為導致權利主體的財產權、人身權受到侵害,導致財產性利益和非財產性利益減少或者喪失的客觀事實[3]。損害事實作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之壹,由兩個要件構成,即侵權行為對利益造成損害的客觀結果和侵權行為。缺少這兩個要素中的任何壹個都不是侵權法中的損害事實,也不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素[4]。損害事實包括兩類;第壹,物權損害的事實;二是人身權利損害的事實。財產損害的事實主要表現為財產的減少,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人身權損害主要表現為兩種不同類型的損害事實:人身利益損害和身份利益損害。

胡歌作品《壹個饅頭引發的血案》沒有造成陳凱歌的權利受到侵害(財產損害與非財產損害、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實際損害與可得利益損害),不存在因權利受到侵害而導致利益受到損害的客觀後果。相反,由於《饅頭》的迅速走紅,讓很多沒看《無極》的人進了電影院,增加了它的票房收入。所以,沒有損害就意味著沒有責任。

胡歌對影片中人物的玩笑並不帶有辱罵和貶義,因此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3)因果關系是指作為原因的違法行為與作為結果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系,二者之間前者導致後者,後者由前者導致。

4)根據侵權法原理,在適用過錯侵權責任原則的情況下,構成侵權責任的行為人必須具備主觀過錯的要件,分為故意過錯和過失兩種基本形式。

開頭胡歌有壹段話是這樣的:“下面妳看到的是我自己的娛樂,內容純屬虛構,全是杜撰。這個東西僅供個人欣賞,禁止傳播。”由此可見,雨果主觀上不存在侵權行為,其創作完全是為了個人消遣,並不想侵犯陳凱歌導演的署名權。此外,在作品的最後,胡歌註明作品的焦平面由電影《無極》劇組提供,並註明導演為陳凱歌,演員為張柏芝、張東健、謝霆鋒、真田廣之、劉燁、陳紅、程倩等。,制片人是陳紅。因此,胡歌主觀上不存在侵權行為。

胡歌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我沒有惡意。我只是以學習為目的練習視頻剪輯技術,並沒有盈利。不是我自己在網上播的。我不認為這是侵權。”(雨果)

五、傳統媒體傳播方式應該拓展。

應該支持在線評論。網絡媒體自出現以來,以其海量信息、前所未有的時效性、多媒體功能、交互性和易檢測性、全球性和個性化等特點得到了迅速應用。現在,網絡媒體是繼報紙、廣播、電視之後的第四媒體。

胡歌先生以在線交流的方式對電影《無極》進行了點評。事實上,正是因為他使用了這種傳播方式,才被認定為侵權。電影《無極》播出後,受到全國其他新聞媒體的廣泛批評。但陳凱歌沒有要求他們道歉,認為他們侵權。他只要求胡歌道歉,假裝起訴胡歌侵權。其實重點是胡歌用的傳播方式和傳統的三大媒體不壹樣。所以要轉變觀念,把網絡媒體當成第四媒體。從上面可以看出,胡歌先生采用什麽樣的傳播方式無關緊要,這是他的評論權的體現,不能因為他行使權利的方式不同而認定侵權。

6.陳凱歌不是合格的原告。

根據我國著作權第15條的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作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師、作詞人、作曲家等作家享有署名權,並根據與制作者簽訂的合同享有獲得報酬的權利。

電影《無極》中,制片人是陳紅,所以版權歸陳紅,而陳凱歌只是個導演。陳凱歌和陳紅雖然是夫妻,但他們是獨立的主體。他根本不是《無極》的合法著作權人,他沒有資格起訴任何人!

綜上,胡歌作品《壹個饅頭引發的血案》是壹部獨立作品,符合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範圍。所以胡歌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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