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的主體
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優惠內容
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的,通過持續開展研發和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居民企業。
2.高新技術企業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部門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
3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申請認定時必須註冊壹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捐贈、兼並等方式,取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起核心技術支撐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主要產品(服務)起核心支撐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支持的高技術領域。
(4)企業中從事R&D及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65,438+00%。
(五)企業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R&D費用總額(實際經營期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相應要求。
(6)上壹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7)企業創新能力的評價應滿足相應的要求。
(8)企業申請認證前壹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和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4.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2016]32號)
5.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引》的通知(國科發〔2065〕195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問題的公告(24號,2017)
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延長至10年。
享受的主體
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中小企業
優惠內容
206543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允許具有高新技術企業或者中小型科技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彌補資格年度前5年未彌補的虧損,最長結轉期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享受條件
1.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2016]32號)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2.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17號)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號的企業。
政策基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期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的主體
公認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優惠內容
對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是在中國(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的法人企業。
2.從事《先進技術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中的壹項或多項先進技術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有較強的R&D能力,服務貿易企業必須符合的先進技術服務業務範圍按照先進技術服務業務(服務貿易)範圍執行。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員工總數的50%以上。
4.《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中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其中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服務貿易)範圍中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5.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不低於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政策基礎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擴大到全國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擴大到全國的通知》(財稅[2065 438+08]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