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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深圳商標註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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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註冊商標的條件(1)申請註冊的商標必須具備構成要件;

(2)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性;

(三)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標誌。

(四)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註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5)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被撤銷或者註銷不滿壹年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可以註冊的商標有哪些類型?1.普通商標(商品商標、服務商標)。

普通商標(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是商標最基本的使用形式,按照《商標法》(2006 54 38+0 65 438+10月27日)和《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3日最新版本)的有關規定進行註冊和管理。

1,商品商標

商品商標是商品的象征。它是商標的最基本形式,而商標通常是指商品商標。

商品商標壹經生產(銷售)企業註冊,該企業即享有該商品商標的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商品商標可分為商品生產者的工業商標和商品銷售者的商業商標。

工業商標:指明確標明商品生產者的商標(又稱制造商標)。這個商標和什麽有關系?制造商名稱?意思是壹樣的,使商品生產者生產的商品具有生產者的標誌,從而區別於其他生產者,向消費者傳遞壹個商品生產者的信息和來源。

商業商標:指銷售者(經營者)銷售商品所使用的商標(也稱銷售商標)。這類商標的重點是推廣商品銷售者的標誌,而不是商品生產者的標誌。這種商標經常被壹些信譽高、實力強的商業企業使用。他們通過授權生產帶有自己商標的商品,從而保證消費者的信譽。

壹般情況下,以上兩類商標作為商品商標使用,不加區分。

2.服務標誌

服務標誌(也稱服務標記或服務標誌)是指服務提供者用以區別其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的標誌。也稱為服務標記。服務標誌也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和顏色,以及上述元素的組合構成。

在經濟活動中,壹些企業?產品?它不是作為有形商品提供給消費者的,而是作為滿足消費者需求的商業服務。如旅遊服務、修理服務、保險服務、娛樂服務、運輸服務、郵電服務等等。不同的公司提供什麽樣的差異?產品?,還需要有不同的標簽來區分它們。比如中國?民航?,英國?英國航空公司?,德國?漢莎航空公司?以此類推,它們都提供相同的服務,但每個都有不同的服務標簽。

服務商標的性質與商品商標相同,只是商品商標向消費者提供商品,而服務商標向消費者提供服務。這裏所指的服務,是指第三產業為具有勞動要素的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商標法》(2006 54 38+0 65 438+10月27日第二次修訂)和《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3日版)中關於商品商標的法律規定同樣適用於服務商標。參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發布的《關於服務商標保護若幹問題的意見》[商標(1999) 650。

服務商標和商品商標壹樣,壹旦被服務企業註冊,企業就對本企業的服務對象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與商品商標相比,服務商標是較晚出現的新生事物。1993年2月22日,我國在《商標法》(1993年2月22日第二次修訂版)中增加了服務商標的規定。加強服務商標保護的意義在於創造服務業的公平競爭機制,有利於第三產業的發展。

二、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4年4月17日最新版)的有關規定進行註冊管理。

1995年4月23日,我國第三次修訂的《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六條中,首次將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納入法律保護範疇。

1994 12.30國家工商總局首次發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

1998 12.3國家工商總局首次修訂發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

2001 10 27、我國在第三次修訂的《商標法》第三條中明確增加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保護規定和定義。

2002年8月3日,我國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保護的細則。

2004年4月17日,國家工商總局第二次修訂發布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

2007年6月5日至10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首次發布了《地理標誌特殊商標管理辦法》。

(1)集體商標也稱團體商標。

1,集體商標的定義

《商標法》(2001 10 27第三次修訂版)第三條集體商標的定義: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第壹修訂版1998 12.3)第二條對集體商標的定義:?集體商標是指工商團體、協會或者其他集體組織的成員使用的表明商品的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屬於同壹組織的商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

2、集體商標的特征

(1)集體商標不屬於單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屬於由多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共同體組織,即表明商品或者服務來源於壹個集體組織,該集體組織可以是特定的行會、商會等工商組織或者其他集體組織,特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以成員的身份退居在集體後面。反映了它的?* * *是?然後呢。* * *使用?特點;

(2)集體商標是以集體名義申請註冊並為全體成員所有的集體權利,體現在集體商標的註冊申請中,即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能申請,因為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能以其集體獨立名義擁有商標權;

(3)集體商標體現在商標的使用上,即集體組織通常不使用集體商標,而是由組織成員使用。非本組織成員不能使用;每個成員都有平等的使用權,成員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同時,要對其集體成員的使用進行監督,對違反使用規則的成員進行處理;

(4)對集體商標的註冊、使用和管理應制定統壹的規則,詳細規定成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管理費的數額和使用並公開,集體成員應相互遵守,接受公眾監督;

(5)集體商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得轉讓;

(6)集體商標被侵權請求賠償損失時,應當包括集體組織成員所受的損失;

(7)成員退出集體時,不能再使用該集體商標。新成員加入時,因為取得了成員資格,可以使用集體商標。這種成員關系是不可轉讓的,基於這種身份關系的商標使用權也是不可轉讓的。

(8)地理商標可以註冊為集體商標。產品符合使用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請求加入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其章程被接納為成員;不要求加入使用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3、保護集體商標的意義

集體商標的註冊和使用受法律保護,有利於創造集體的聲譽,擴大其影響。使用集體商標本身具有廣告效益,有利於實現規模效益,擴大國內外市場影響力。

為了集中中小企業的力量,形成拳頭產品,形成數量優勢和質量統壹管理,創造馳名商標,提高商品和服務的競爭力,註冊和使用集體商標是十分必要的。這也是發達國家采用的成功經驗。

集體商標在我國使用和保護的現實意義在於,它可以強化集團優勢,彌補我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小規模實力的不足,從而提高競爭力,占領國際市場。只有實行註冊保護,授予專用權,才能鼓勵企業集團在國外註冊,獲得商標權的保護。

4、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區別

集體組織可以申請註冊集體商標和普通商標,但兩者有以下區別:

(1)集體商標和普通商標均表明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但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某壹組織;普通商標標明來自某個經營者。

(2)集體商標只能由壹個組織註冊;普通商標可以由組織或者個人經營者註冊。

(3)申請集體商標,必須提交使用管理規則;申請普通商標沒有這個要求。

(4)集體商標不能被組織外的成員使用;普通商標可以許可給組織外的成員使用。

(五)將集體商標許可給其成員使用時,無需簽訂許可使用合同;當壹個普通商標被許可給他人使用時,必須簽訂許可合同。

(6)集體商標不得轉讓;普通商標可以轉讓給他人。

(7)集體商標失效後兩年內,商標局不予核準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普通商標,商標局核準相同或者近似商標註冊只需要壹年時間。

5.集體商標註冊人和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

集體商標壹經註冊,其集體組織的所有成員都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但必須按照集體商標使用規則辦理必要的手續。註冊人應當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出具《集體商標使用許可證》,並將使用人的名稱、地址、商標的使用或者服務情況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集體商標使用許可應當按照規定的書式詳細記載內容,並由註冊人簽名。集體商標註冊人應當監督其成員依法使用該商標及其使用的商品質量。成品使用該商標的商品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該集體商標的註冊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註冊人可以收取壹定的管理費,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專項用於集體商標的管理。

集體商標的註冊人不得允許非集體成員使用該集體商標,不得轉讓給他人。

集體商標專用權受到侵犯的,註冊人可以依照《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咨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告用戶可以作為利害關系方參與上述請求。

(2)證明商標也叫保證商標。

1,認證標誌的定義

《商標法》(2001 10第27次修訂)第三條對證明商標的定義:?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監督商品或者服務能力的組織控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記。?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第壹修訂版1998 12.3)第二條對集體商標的定義:?證明商標是指由對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機構所控制,但被其以外的人使用,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準確性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商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

2、證明商標的特征

(1)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註冊為證明商標。因此,認證標誌可以分為兩種類型:原產地認證標誌和質量認證標誌。

(2)證明商標應當由具有檢測監督能力的機構註冊並控制,由註冊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註冊人不能自己使用已註冊的證明商標;

(3)證明商標不是商品或服務來源於某壹經營者的標誌,而是商品或服務本身來源於某壹產地或具有某種品質的標誌;

(4)證明商標的許可程序是壹個公平、公開的程序。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證明商標所要求的標準,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就可以使用證明商標,證明商標所有人無權拒絕;

(5)證明商標是幾個人共同使用的商標,其註冊、使用和管理必須制定統壹的管理規則並向社會公布,以便社會各界共同監督,保護商品和服務的特定質量,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6)證明該商標在轉讓中具有自己的唯壹性,其所有權可以轉讓給具有相應檢測和監管能力的法人;

(七)將地理標誌註冊為證明商標的,其商品符合該地理標誌使用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請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3.保護認證標誌的意義

證明商標用於保證所用商品的特定質量,有利於企業向市場銷售商品,也有利於消費者選擇商品和保證商品質量。

註冊證明商標可以保護中國著名的地方產品。中國幅員遼闊,自然氣候豐富,有很多具有原產地意義的特產。農副產品和手工藝品是中國的重要資源和傳統出口商品。如果商品名稱被濫用,失去了原有的質量特征,可能會削弱某些產品的特性,失去我們寶貴的財富。

由具有監測能力的機構對商標進行註冊和管理,並將其置於法律保護之下,將使經營者和生產者按照規定的條件生產商品和提供服務,保證商品和服務的特定質量,使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和使用人有章可循,依法使用。這是制度建設的需要,也是市場經濟建設和發展不可或缺的壹部分。

4.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區別

(1)證明商標表示商品或服務具有壹定的質量,普通商標表示商品或服務來自於某壹經營者。

(二)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能夠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質量進行檢測和監督的組織。普通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只需要是合法註冊的經營者即可。

(3)申請證明商標註冊時,必須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提交管理細則,普通商標只需按照《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提交即可。

(4)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能在其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證明商標,普通商標必須在其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其註冊商標。

(5)許可他人使用證明商標,必須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辦理手續,並出具許可證。要允許他人使用通用商標,他們必須簽訂許可合同。

(6)證明商標和普通商標均可轉讓。但證明商標的受讓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和檢測監管能力。普通商標的受讓人包括依法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和合夥人。

(7)證明商標有效期滿後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而普通商標壹年內,商標局只能核準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

5.證明商標註冊人和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

證明商標壹經註冊,在履行註冊人規定的程序後,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條件的,可以使用。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證明商標規定的要求的,註冊人不得拒絕使用。

註冊人對《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修改,應當經商標局核準,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證明商標的註冊人應當在與他人辦理證明商標使用手續後1個月內,報告使用人的名稱、地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等情況。向商標局備案,並由商標局予以公告。

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得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可以將註冊的證明商標轉讓給其他具有檢測監督能力的組織,但必須自商標局核準之日起生效。

證明商標的註冊人違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商標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的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必須履行控制義務,使證明商標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定》的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註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失去對其商標使用的控制的,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

經證明侵犯了商標專用權的,註冊人可以依照《商標法》和《細則》的有關規定,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宣布的用戶可以作為相關方參與上述請求。

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在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時,會出具證明商標使用許可證明,並將使用人的名稱、地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報商標局備案,商標局予以公告。《證明商標使用許可證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書式詳細記載全部內容,並由註冊人簽名,可以收取壹定的管理費,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應當專用於證明商標的管理。

三。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地理標誌

1、?地理標誌?的概念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二部分第3節規定了成員保護地理標誌的義務。TRIPS協議,對吧?地理標誌?已定義:

地理標誌是指證明產品原產於某壹成員國或某壹地區或該地區某個地方的標誌。產品的某些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在本質上可以歸因於地理原產地?

地理標誌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誌。可以是不會引起誤解的國家名稱和行政區劃名稱以及地區和地域名稱。

地理標誌有三個基本特征:1。它表明貨物或服務的真正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2.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獨特的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3.這種品質或特征本質上可以歸結為其特殊的地理淵源。

從上述定義不難看出,TRIPS協議要求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誌實際上是特殊地理標誌,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2、?產地名稱?的概念

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裏斯本協定》的規定,原產地名稱定義如下:

原產地名稱是指壹個國家、地區或特定地點的地理名稱,用於標識那裏生產的產品。這些產品的特定品質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地理環境造成的,包括自然和人為因素。?

原產地名稱是壹種特殊的地理標誌,強調原產地的唯壹性,往往決定了原產地產品的具體質量。

原產地名稱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是壹個地理名稱;2.明確表明貨物或服務的地理來源;3.它顯示了商品的特定質量和特征。如庫爾勒香梨、景德鎮瓷器等。

事實上,TRIPS協議中定義的地理標誌是參照巴黎公約中的原產地名稱來定義的。

所以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屬於同壹個概念。如果要比較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誌的定義,可以看到以下情況:地理標誌的定義比原產地名稱的定義更廣。換句話說,所有原產地名稱都是地理標誌,但有些地理標誌不是原產地名稱。

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地理產品保護條例》(1999年7月30日)對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做了壹系列保護性規定。根據這壹規定,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是原產地地理區域產品保護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原產地地理區域產品保護申請的審查、保護區域範圍的確認、產品品種註冊等管理工作。

3、原產地證明商標

它是將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納入證明商標體系並受商標法保護的壹種類型,即原產地證明商標和質量證明商標。證明商標註冊是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有效途徑。可以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條款。理論上認為這個名字就是因為這個用途而誕生的。第二層意思?也就是人們不僅把地名和壹個地方聯系在壹起,而是和那裏生產的具體商品聯系在壹起,比如涪陵(榨菜)、郫縣(豆瓣菜)。原產地證書商標強調的是該地區特定的(地理和文化)環境以及這種環境對商品質量特征的本質影響。所以申請時提供的證書商標註冊管理規則要詳細說明,也是考查的重點。

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的規定,從證明商標的定義來看,原產地名稱在我國屬於證明商標的範疇。原產地證書商標的註冊和保護可以有效提高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知名度和競爭力。證明商標在中國註冊後,才能根據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及馬德裏協定的有關議定書)進行原產地名稱的國際註冊,並能充分利用優先權的規定盡快獲得國際註冊,有利於商標註冊人在國內和國際貿易中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按照國際慣例,原產地名稱與商標權沖突時,必須執行?先申請?原理,因此,我國現在采用成熟的商標註冊管理制度來保護原產地證書商標,既可以充分發揮現有制度和人員的優勢,又可以節省單獨設立部門的物力和人力,還可以充分利用完整的註冊商標檔案體系,避免原產地證書商標與註冊在先商標權的沖突。

4.地理標誌

地理標誌必須指定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註冊,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4年4月17最新版)的有關規定進行註冊管理。

第四,特殊標誌

特殊標誌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在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文化研究和社會公益活動中使用的名稱、縮寫、徽記、吉祥物等由文字和圖形組成的標誌。並按照《特殊標誌管理條例》(國務院7月3日發布,1996)進行登記管理。

特殊標誌的註冊申請形式、使用和保護以及特殊標誌的構成要素與註冊商標非常相似。從某種角度來說,特殊標誌是特殊類型的商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還主管國家特殊標誌的管理工作。特殊標誌和商標的主要區別如下:

(1)權利人的對象不同。

特殊標誌權利人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全國性、國際性文化體育、科學研究等社會公益活動的組織者或者承辦單位。

註冊商標的權利人是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

(2)使用目的不同

專用標誌的使用目的是將所籌集的資金用於專用標誌所服務的社會公益事業,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使用註冊商標的目的是商品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為了銷售自己的商品,獲取利潤,吸引消費者,以區別於其他商品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

(3)使用和保護範圍不同

特殊標誌可以用在與其公益活動有關的所有商品或服務上。

註冊商標僅限於核準使用的商品項目,並在該範圍內受到保護。

(4)時效性不同

特殊標誌有效期為4年。需要延長期限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決定。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期滿後可以續展註冊,每次續展註冊有效期為10年,可以無限期續展。

(5)適用法律不同。

我國《特殊標誌管理條例》(7月3日國務院頒布,1996)是特殊標誌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規。

我國商標法(2006 54 38+0 654 38+10月27日第二次修訂版)是商標管理的基本法。

在特殊標誌所有人授權並簽訂書面許可合同的情況下,特殊標誌使用人可以在同壹種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被許可的特殊標誌及其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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