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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活動是如何定義的?

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附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三條第(六)款規定:“1. 企業研究開發活動確定

研究開發活動是指,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活動。不包括企業對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某項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裝置、產品、服務、工藝或知識等)。

企業應按照研究開發活動的定義填寫附件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中的“四、企業研究開發活動情況表”。

專家評價過程中可參考如下方法判斷:

--行業標準判斷法。若國家有關部門、全國(世界)性行業協會等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提供了測定科技“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技術、產品(服務)、工藝”等技術參數(標準),則優先按此參數(標準)來判斷企業所進行項目是否為研究開發活動。

--專家判斷法。如果企業所在行業中沒有發布公認的研發活動測度標準,則通過本行業專家進行判斷。獲得新知識、創造性運用新知識以及技術的實質改進,應當是取得被同行業專家認可的、有價值的創新成果,對本地區相關行業的技術進步具有推動作用。

--目標或結果判定法。在采用行業標準判斷法和專家判斷法不易判斷企業是否發生了研發活動時,以本方法作為輔助。重點了解研發活動的目的、創新性、投入資源(預算),以及是否取得了最終成果或中間成果(如專利等知識產權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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