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如下:壹、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二、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標準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壹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
第四條 根據世界科學技術發展現狀,劃定高新技術範圍如下:
(壹)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
(二)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
(三)光電子科學和光機電壹體化技術
(四)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五)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
(六)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
(七)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八)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
(九)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
(十)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
(十壹)其它在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本高新技術範圍將根據國內外高新技術的不斷發展而進行補充和修訂,由國家科委發布。
第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壹)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範圍內壹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業務。單純的商業經營除外。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三)企業的負責人是熟悉該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科技人員,並且是該企業的專職人員。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20%以上。
(五)有十萬元以上資金,並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六)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該企業每年總收入的3%以上。
(七)高新技術企業的總收入,壹般由技術性收入、高新技術產品產值、壹般技術產品產值和技術性相關貿易組成。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產值的總和應占該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技術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的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和承包、技術出口、引進技術消化吸收以及中試產品的收入。
(八)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
(九)企業的經營期在十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