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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訴訟案件法院管轄的規定;
1.級別管轄權
法院管轄行政案件的劃分,壹般由案件的性質、影響、案件的嚴重程度、復雜程度、難易程度以及被告單位的行政級別等因素決定。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辦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第壹審行政案件。壹般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向基層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重大、復雜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應當根據被告單位的級別、案件的社會影響和訴訟程序選擇向哪壹級人民法院起訴。比如某市公安局被起訴,原告可以在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要起訴鐵道部,必須去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
2.屬地管轄權
壹般來說,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不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不服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可以向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原告可以向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場所。
比如劉力偉,浙江溫州人,常年在北京豐臺區做服裝生意。因醉酒尋釁滋事被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如不服處罰,可向戶籍所在地溫州甌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也可以向居住地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羈押地大興區人民法院起訴。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