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費是出版方向作者支付報酬的壹種形式,其壹般需要上繳稅務部門。
版權費又稱版權使用費,是知識產權的原創人或版權持有人對其他使用其知識產權的人所收取的金錢利益。使用擁有版權、特許權、著作權、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的人士便可能需要支付版稅。壹般而言,為了能夠取得復制或演出作品的權利,即會支付給作品發明者或創作者款項作為版稅。版權使用費對於版權持有人而言,這是壹種收入。在多數的國家,此項收入都要支付稅賦的,形式是預扣所得稅。
版權費的標準和支付辦法需要由作品版權的所有者與使用者通過口頭或書面協議確定下來。如果是圖書,在壹般情況下,出版者須在作品正式出版前將版權費的壹部分支付給作者,這部分版稅稱為預付版稅。預付版稅可在合同簽訂後、作品交稿後或樣書印出後支付。
如果是圖書,則為圖書單價乘壹定百分比再乘圖書銷售量或印刷量。這個壹定的百分比稱作版稅率,其大小反映版稅標準的高低。無論是在大多數國家還是在國際上,版稅率均無統壹標準。版稅率的確定,壹般要考慮作者的知名度,作品的種類、質量和印數,潛在的市場需求以及所授權利的專有程度等因素,由作者、版權所有者或其代理人與作品的使用者通過談判達成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 本規定只適用以紙介質出版的文字作品。第三條 除著作權人與出版者另有約定外,出版社、報刊社出版文字作品,應當按本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第四條 支付報酬可以選擇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或版稅,或壹次性付酬的方式。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數,以千字為單位向作者支付壹定報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據圖書的印數,以千冊為單位按基本稿酬的壹定比例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即印數稿酬)。作品重印時只付印數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