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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網站轉載其他網站的文章會有什麽後果?

我不是專家,只能引用壹些供參考。

日前,國務院通過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06年7月1日正式實施。為了幫助您準確理解條例精神,中國政府網記者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相關負責人。

記者:我國著作權法已經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為什麽要對權利人的這壹權利制定單獨的行政法規?

法制辦負責人:近年來,我國互聯網發展迅速。截至2005年6月底,中國有4560萬臺計算機接入互聯網,網絡用戶超過6543.8億。互聯網已經成為獲取信息的重要途徑。隨著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以下簡稱作品)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如何調整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間的關系,成為互聯網發展中必須認真解決的問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於1996年2月通過了《版權條約》和《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以下簡稱《互聯網條約》),賦予權利人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權利,使公眾可以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我國《著作權法》將該權利界定為信息網絡傳播權,並要求國務院制定具體保護辦法。《條例》是在著作權法授權下制定的。

記者:請您介紹壹下制定條例時的總體思路。

法制辦負責人:根據網絡環境的特點,總結我國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實踐經驗,借鑒適合我國國情的國外做法,制定《規定》在總體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幾點:壹是與互聯網條約的規定相壹致,不能低於其最低要求。二是有利於創新,發揮網絡傳播作品的潛力;有利於滿足人民群眾對作品的使用要求,維護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間的利益平衡。第三,鑒於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保護是壹個新的問題,各國的認識還不盡相同,有些不太了解的問題要麽不作規定,要麽簡單規定。

記者: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比較復雜,既涉及法律問題,也涉及技術問題。請問,妳們在制定規定時遇到的主要問題是什麽?

法制辦負責人:如何平衡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的利益,是世界各國在制定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制度時面臨的共同問題。我們在制定規定的時候也遇到了這個問題。正確處理這三個方面的關系,既要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要充分發揮作品的網絡傳播潛力,滿足人民群眾使用作品的正常要求。為此,我們對網絡環境下各國的版權保護制度進行了比較研究;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見,包括聽取各權利人組織、公益組織、出版社、各網絡服務商、專家學者的意見;多次召開專家論證會;去壹些單位實地調研;出國留學;專門征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壹些外國專家的意見。《規定》涉及諸多網絡技術問題,專業性很強。為此,我們專門咨詢了壹些網絡專家,和他們壹起討論修改了草案。在此基礎上,《規定》盡可能吸收了各方意見,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權利保護、權利限制和免責作出了規定,力求平衡各方利益。

但也有壹些意見,我們經過慎重考慮,認為目前不可行,沒有采納。有人建議,條例應規定臨時復制。經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反復研究,我們認為禁止臨時復制的癥結在於阻止最終用戶在網上使用作品,但禁止最終用戶非盈利性使用作品不可行。國際上關於禁止臨時復制的爭議很大。在制定互聯網條約的過程中,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明確反對禁止臨時復制。由於各方爭議,互聯網條約沒有規定禁止臨時復制。此外,作為授權立法,《條例》規定未經《版權法》授權的臨時復制是不恰當的。因此,《條例》沒有對臨時繁殖作出規定。

也有人提出,應要求圖書館通過信息網絡向館外讀者提供作品的合法許可,即可以不經許可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對這壹問題的討論伴隨著《條例》制定的全過程。如果壹部作品出版了,圖書館可以立即通過信息網絡提供給館外讀者,這無疑會挫傷出版社出版新書的積極性;有人認為,新書出版壹定年限後,圖書館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向館外讀者提供新書,但這不利於出版社出版暢銷書。還認為圖書館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向館外讀者提供脫銷作品,但實踐中證明圖書脫銷比獲得權利人許可更困難。同時,考慮到出版業開始實行當事人約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份數”做法,無著作權作品的使用不受限制,圖書館通過信息網絡向館外讀者提供作品需要法律許可,涉及作品有限;《條例》已經規定,圖書館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向館內讀者提供作品,無需向權利人許可或者支付費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公眾通過圖書館獲取作品的問題。而且關於圖書館通過信息網絡向館外讀者提供作品的法律許可爭議太大,《條例》對此也沒有規定。

記者:建設創新型國家,必須鼓勵創新。《條例》對權利和人權的保障有哪些規定?

法制辦負責人: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特點,條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規定了保護措施:壹是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權利人的作品,應當取得權利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二是保護權利人為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條例》不僅禁止故意規避、破壞技術措施的行為,還禁止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主要用於規避、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部件或者為他人規避、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行為。第三是保護用於解釋作品所有權或使用條件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規定》不僅禁止故意刪除或者變更權利管理電子信息,還禁止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變更的作品。四是建立“通知刪除”簡易程序處理侵權糾紛。

記者:能否詳細說明壹下“通知刪除”這壹簡易程序的目的和操作模式?

法制辦負責人: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糾紛往往涉及金額較小,現實中不需要通過行政或司法程序解決。為此,《規定》參考國際通行做法,確立了處理侵權糾紛的“通知刪除”簡易程序:權利人認為互聯網上的作品侵犯其權利或者刪除、變更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書面要求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的鏈接;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權利人的書面通知,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或者斷開與作品的鏈接,並告知服務對象;服務對象認為其提供的作品不侵犯他人權利,並書面要求恢復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將立即恢復被刪除的作品,也可以恢復與作品的鏈接,同時告知權利人;權利人不得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作品或者斷開與作品的鏈接。此外,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條例還規定,權利人濫用通知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出於社會公益和滿足人民群眾對知識的需求,《條例》對權利人在互聯網上傳播信息的權利有哪些限制?

法制辦負責人:條例依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在不低於相關國際公約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作出了合理限制。首先是合理使用。《條例》根據網絡環境的特點,將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範圍合理延伸至網絡環境,規定著作權人的作品可以以課堂教學、國家機關公務等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向其支付報酬。此外,考慮到我國圖書館、檔案館等機構購買了壹批數字作品,並對壹些破損、丟失或者過時的存儲格式進行了合法數字化,為了借助信息網絡發揮這些數字作品的作用,條例還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等機構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向館內的服務對象提供這些作品。二是法律許可。為發展社會公益事業,《條例》結合我國實際規定了兩種法定許可:壹是為發展教育事業設定的法定許可。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實施國家教育計劃,可以利用權利人的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壹的美術、攝影作品制作課件,由法定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絡提供給註冊學生,但應當支付報酬。第二,為扶貧設定的法律許可。為了扶貧,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公眾免費出版與扶貧有關的作品和滿足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可以通過公告征詢權利人的意見,並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關於限制網絡信息傳播權的規定》完全符合互聯網公約的相關要求。

記者:作為作品傳播的中間環節,網絡服務提供者有哪些法律責任?

法制辦負責人: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包括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是權利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間的橋梁。為了促進網絡產業的發展,有必要降低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作品的成本和風險。此外,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在向其客戶提供侵權作品時往往不存在主觀過錯。為此,《規定》借鑒了壹些國家的有效做法,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因提供服務而免除賠償責任的四種情形:壹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自動接入服務、自動傳輸服務的,只要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提供服務,就不承擔賠償責任,不修改傳輸的作品,也不將作品傳輸給指定對象以外的人。第二,網絡服務提供者為了提高網絡傳輸的效率,自動存儲信息並提供給客戶端,只要存儲的作品不被改變,不影響提供作品的網站對作品使用的監控,按照網站對作品的處置做出相應的處置,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網絡服務提供者向其客戶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只要表明其提供服務,不改變存儲的作品,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儲的作品侵權,沒有從侵權行為中直接受益,並在收到權利人通知後立即刪除侵權作品,就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四,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搜索和鏈接服務的,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後,立即斷開與侵權作品的鏈接,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作品的侵權行為仍有聯系的,應當承擔同樣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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