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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險種有

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保險。

第二,什麽條件應該構成可保利益?

(1)可保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法律認可的、可以主張的。非法行為所產生的利益不得視為可保利益。比如被盜財物投保了財產險,保險合同無效。

(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和可實現的。只有投保人主觀上存在,而客觀現實中並不存在的利益,不應視為可保利益。確定的可保利益包括被保險人的現有利益和由現有利益產生的預期利益。

現有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已經實際獲得的經濟利益(如被保險人已經購買的汽車)、現有的機器設備和已經獲得的知識產權;預期收益是指由於已有收益而在未來能夠獲得的收益(如出租房屋預期獲得的租金收入、維修設備預期獲得的修理費收入等。).

(3)可保利益必須是可以用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不能用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不能用貨幣補償的損失,不能視為可保利益。

1.保險利益原則的含義

保險利益又稱可保利益,是指法律上認可的保險標的的經濟利益,也就是說,保險標的的損害或損失與被保險人有利害關系。如果財產安全,被保險人可以受益;財產受損,其利益也受損。所謂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保險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

我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除了人壽保險合同。

2.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

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如果被保險人以無保險利益的標的物投保,可能會發生被保險人為了獲得保險賠償而隨意購買保險,希望發生意外的情況;更有甚者,為獲取巨額賠償或賠付,采取縱火、謀財害命等手段故意制造保險事故,增加了道德風險事故的發生。在保險利益原則下,由於被保險人與保險對象之間利益關系的限制,保險的目的是獲得壹種經濟保障,壹般不會誘發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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