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寫。每件商標註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1份和商標圖樣1份;以顏色組合或者著色圖案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提交著色圖案,並提交1黑白手稿;如果沒有規定顏色,應提交黑白圖案。
商標圖案應清晰易貼,印刷在光亮耐用的紙張上或用照片代替,長寬不大於10 cm,不小於5 cm。申請人以立體標記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並提交能夠確定立體形狀的圖樣。提交的商標圖樣至少應包含三視圖。以顏色組合方式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作出聲明,說明該商標的使用方式。
使用聲音商標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作出聲明,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對申請註冊的聲音商標進行描述,並說明該商標的用途。描述聲音商標時,應當用五線譜或者批註描述申請商標的聲音,並附文字說明;無法用五線譜或記譜法描述的,用文字描述;商標描述和聲音樣本應壹致。
申請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並提交主體資格證明和使用管理規則。商標為外文或者含有外文的,應當說明其含義。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的各種證書、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未附的,視為未提交證書、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七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壹)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務有利害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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