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年度報告包括:
1,企業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郵箱等信息;
2、企業停業、關閉、清算等現有狀態信息;
3.企業設立及企業購買股權情況;
4.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及其他股權變動信息;
6.企業網站和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7.職工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擔保、所有者權益總額、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等信息。
二。企業應向公眾公布的信息: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及其他股權變動信息;
3、行政許可的取得、變更和延續信息;
4、知識產權質押登記信息;
5.行政處罰信息;
6.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法律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 (壹)登記備案信息;(二)動產抵押登記信息;(三)股權質押登記信息;(四)行政處罰信息;(五)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政府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 (壹)行政許可審批、變更、換發信息;(二)行政處罰信息;(三)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其他政府部門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其他系統公示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
第八條企業應當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註冊的企業,從次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